自杀新闻放头版、首页将重罚百万 报业公会:逾越母法且箝制新闻自由

卫福部近日预告,将规范自杀新闻禁止刊登在头版网站首页。(图/记者严云岑摄)

记者范姜士航/综合报导

卫福部近日预告,为避免自杀相关新闻吸引民众效仿,将规范自杀新闻禁止刊登在头版、网站首页,违者重罚百万,但卫福部说明,公众人物或重要人物例外,因民众有知的权力,对此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下午发声明表示,此一规定有逾越母法箝制新闻自由之疑虑。

「自杀防治法」主要要求媒体「不得详细描述自杀个案的自杀方法原因毒性物质致命性工具销售情报等」,违者可处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未改正者还得按次处罚。心理口腔健康司司长谌立中说,头版包含实体刊物网路手机页面通通都规范在内。

但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在下午发声明表示,此一规定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闻自由之疑虑,声明中提及卫生福利部近日发布之「自杀防治法施行细则草案」第13条所列各款媒体报导应遵行规定,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6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图影片社群媒体连结」及第8款「不刊登于头版、网际网路平台首页或过度重复报导」,规范过于严苛,在没有任何除外规定的情况下,本公会认为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闻自由之虞

举例而言,未来如有发生国际政要国内外名人重大新闻事件或群众运动丶恐怖攻击之身亡者涉及自杀行为,媒体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图,亦不能刊登于头版及首页;事件如果持续进行,重复报导恐亦违法而遭裁罚。本公会建议宜增加「涉及社会公益或国内外重大新闻事件者不在此限」之但书规定。

报业公会一向致力媒体自律有关自杀新闻亦建议各会员报参照台湾自杀防治学会全国自杀防治中心推动媒体自杀新闻处理原则。但新闻事件种类繁多,需视新闻特性,决定版面内容形式,实不宜以行政命令强行规范并动辄处以巨额罚款

为确保国人知的权利,本公会吁请卫生福利部博采周咨,集思广益,再审慎研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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