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粉丝遭硬上「怕被检讨」 告秦伟性侵失败原因曝光

记者杨荞绮/综合报导

艺人秦伟2016年遭女造型师爆性侵,台北地方法院经过近2年的审理,认定检方指控性侵8名女子中,仅性侵3女的罪行成立,依强制性交等罪名,分别对秦伟判处4年有期徒刑,合并应执行期8年。日前判决书出炉,关于其余5名女子的指控,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原因曝光

▲检方指控秦伟性侵8名女子中,仅性侵3女的罪行成立。(图/记者季相儒摄)

14岁粉丝F女指称自己是参加歌友会时认识秦伟,后来变成会内干部,某次对方要录制LIVE节目助理临时无法现身,她因此到场帮忙,录制结束后,男方打电话要她去2楼男厕,她以为是有东西要转交,结果就被拉进厕所,「我一直推被告说不要反抗,我要出去,但当时我的力气根本无法出去……。」

「我不记得过程,当下感觉很粗暴很疼痛,我不敢大叫或发出碰撞声响,因为我不知道外面有无人,音乐非常大声,我又怕别人眼光,怕在我国社会即使是受害者,也会被检讨,被告先出去,被告还叫我过2 、3 分钟后再出去。」

当时F女就读国三,认为身为歌友会干部,应该要把工作交代完毕,因此在事情发生过后,还是与被告保有联系,第二次发生在茶水间,被告将她反锁并压至墙角,她不敢呼救,直到外面有人大力敲门,被告才把裤子穿起出去,她也借机跑开。和被告直到升上高中后才断开联络,她表示没有跟任何人说过,只有写在日记里,但日记因台风天浸水已毁损不在了。

▲秦伟一审遭判刑8年。(图/记者季相儒摄)

判决书中指出,虽然F女提出和被告的合照,但与遭被告强制性交之犯行无直接关联,且茶水间门不能上锁,被告随时可能会被工作人员来宾撞见,而要在短时间压制F女、限制其行动自由,一方面要卸下衣裤,等有人用力敲门后再整理衣着,其陈述「非无瑕疵可能,亦无其他事证担保其指述之真实性。」

商店员B女表示,年仅17岁时被秦伟搭讪,对方表明想请她演出MV,她不疑有他给了电话,2天后相约五分埔商圈见面,她上了车后,对方却直接往汽车旅馆开,后来遭男方强压性侵,她相信秦伟是要跟她交往,没想到2007年七夕过后再见面,又遭男方于车上性侵,她才觉得有异,从此没再见面。

▲受害者女造型师在脸书上写道:「老天有眼。」(图/翻摄自当事人脸书)

至于女网友N则是指称,和秦伟于2011年透过脸书认识,案发前是普通朋友,互动单纯没有暧昧,都在公开场合见面,直到同年6、7月间,对方邀请他外出吃宵夜,但在用餐之前,必须先在松德路办公室处理完公事,于是她就坐在沙发上边等边跟秦伟聊天,后来对方跟她说没这么快忙完,她起身表明想离开,结果被告就起身对她又亲又抱,虽然她激烈挣扎,但还是被压制在办公室门口地上,「我怕反抗下去会受伤,而且根本抵抗不了后放弃。」

据判决书指出,B女及N女分别指诉遭被告(秦伟)强制性交之行为,且依其陈述,被告是利用两人年轻不经事思想单纯、情窦初开、信任被告展现于公众之正面形象,「类似欺骗感情方式就范,被告行为固属可议,然检察官并无举证其他补强证据,得与相互印证,达于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

此外,唱片幕后工作人员E女,以及透过童装店员工介绍的J女,也因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均未能达到可证明秦伟有明确犯罪的积极证据,致使院方无法认定被告有「以强暴、胁迫之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对B女、E女、F女、J女、N女等5人进行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