哔!塑胶容器专案稽查起跑 讲不听的等着被罚300万

塑胶材质食品器具。(图/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卫福部食药署2日指出,已责成各县市卫生局启动「强制标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装品项加强稽查计划」,针对塑胶材质的食品容器具制造工厂进行产品稽查,若有违反规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将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罚锾。

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品名、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净重容量数量国内负责厂商之名称、电话号码地址原产地(国)、制造日期,有时效性者,并应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间、使用注意事项微波等其他警语等,并应符合同法第17条之卫生标准规定。

食药署表示,本次稽查将着重于制造工厂的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食品业者登录、产品之标示及卫生标准符合性等重点项目查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将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罚锾。

另外,为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及食品产业发展,食药署今日也预告订定「加工助剂卫生标准」草案,将参考联合国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美国纽澳日本国际加工助剂管理规定,订定我国加工助剂卫生标准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的预告评论期。

食药署指出,加工助剂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属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质,其于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无法避免的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