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餐盒、杯盖等食品容器 最快2016年6月全面纳标!
▲塑胶餐盒、杯盖等食品容器,最快2016年6月全面纳标!(图/记者严云岑摄,下同)
为了让消费者用得安心、吃得安心,卫福部食药署今(16)日召开记者会,预告未来塑胶容器将严格执行「全面标示」,除了现行的塑胶类水壶、餐具及淋膜外,更计划将食品接触面还塑胶材质的容器纳入范围,若业者不符合规定,将被处3至300万罚锾,修正法案最快将于12月底前公告,预计2016年6月就会上路。
食药署食品科长郑维智表示,卫福部已于2014年6月19日整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将重复性使用之塑胶类水杯等6项产品,与一次性使用之塑胶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以及一次使用之塑胶淋膜或涂层等5类产品,列入规范对象,业者在出货前,须先清楚标示品名、材质名称及耐热度、原产地等8项,供消费者参考。
郑维智说,修正法案上路后,更预计新增「供食品接触用途」、「重复使用或一次使用」等字样,若该容器的食品接触面可能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应注明「勿与高油脂且高温之食品接触」,以免塑化剂因高温融于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
根据食药署规定,预计于18日预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标示之事项」虽然新增了3项标示项目,但部分标示方式仍从宽认定。譬如产品容器中标示「清洗方式」者,得视为「重复使用」意涵,品名为油食品名称组成之词汇,也得视为「供食品接触用途」;标示「免洗」也可被认定为「一次使用」之意。
不过,虽然时食药署现有的容器规定标示已实施1年余,但许多便当盒与饮料杯上,依然不见品项标示,被问到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时,食品科潘志宽组长表示,目前业者只要在「最小贩售单位」进行标示,「如果业者是以袋装为单位,将宝特瓶卖给矿泉水供应商,那袋子的外面,就应该有品项标示。反之,如果业者是以『根』为单为来卖,那就得在每一根宝特瓶上标示品项」。
郑维智也补充道,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规定,标示「重复使用」的塑胶容器,都需要在产品上「印出」食药署规定的标示项目,一次性容器或不锈钢材质产品,才可使用「贴纸」,贴在产品的外包装或瓶身上。此外,郑智维还提到,若业者为了避免麻烦,将重复使用之产品,标示为一次使用,或标示的耐热温度有落差者,就可能被依标示不实罪嫌,处4到400万元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