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录取率乃法学教育耻辱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109年度律师高考甫毕,呼吁检讨律师考试制度之改革声浪又起。「考选制度」对专业人才养成举足轻重,其中律师考试更是培养法律人才、推动司法改革与法治社会之重点。
笔者担任律师与法律系教师近50年,见证社会解严前后致力从「法制」迈向「法治」之改革进程;也目睹我国律师考制自甫解严时每年数十余人考取律师(约1%录取率),其后长年6%超低录取率(相较美国各州均逾4成、日本3成、德国与南韩7成等),笔者亦有感而于19年前撰文《超低录取率,迈向法治社会之桎梏》呼吁改革,直至民国99年考选部方修正相关规则,暂且确立10.58%法定录取门槛。
然而,就在1成低录取率尚待继续改善提升之际,前(107)年考选部却「突袭」改制,在原先「依比例录取」(即通过一试前33%,再取二试前33%者录取)外,以「律师素质不佳」、「分数门槛较客观」为由要求数项「核心科目」总分另需达400分方属合格。此制一出,当年录取率即降至8.58%,去年再遇司法官与律师合一试卷的高标准阅卷冲击下,降至民国77年来新低(6.12%)。
而今笔者再谈此题着实感慨:30余年前若已成功翻转考制观念,为大破大立之革新,今天的社会必能别有另一番法治风景;然错误考制至今又走回「超低录取率」桎梏,果真是对法治推动的一大伤害!
按律师考试应仅是对完毕四(五)年法学教育再检验之「资格考」、基础法学能力之再确认;养成法律专才需集「教育、考试、训练、任用」于一身,本不可亦不该寄望考选制度十足担当「筛检优质法律人」之门阀!考选机关的任务仅是择选「合格」律师,成就一名律师的素质则需另经有效职前训练与实务磨练。
难过的是,推动400分制度、时任考选部长之蔡宗珍教授虽亦深知此理,并曾于就任部长前表示:「考选机关仅在筛选出具备起码专业知识技能之人员,不得以经济市场管制作为及格制理由」,却在上任后改口「市场消化不了这么多律师,律师界哀鸿遍野、流浪律师日增,已成国安问题」,错以「以量制质」观念再设400分门槛,实令同为教授之笔者汗颜!
司法考试对法律人才之培养举足轻重,亦因此对整体社会法治推动任重道远。正确的考试变革得以顺势翻转与精进法学教育;然错误的考选方针亦将第一时间反映在法学教育、扼杀养成教育的契机。
律师录取率长年低迷,并非捡择「万中选一」的德政,若100名修毕法律学院必修课程毕业之学子,仅有不到7位得以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毋宁是凸显教育资源的无效投入及考选制度之失灵,是对法学养成教育之全盘否定!
诸多学子以优秀资质进入法学院,却为了成为「万中选一」的「合格」律师,迫将自己变为一块「有效率」的海绵,极尽所能在4年法学教育课程中吸纳国考考科、于各大补习班求教解题,登时博学的好奇心与追求法律志业之初衷,都只能在捉襟见肘的窘迫下舍于身后,亦错失真正体会「全观法律人」之良机。
此次400分新制改革实是我国严峻的法治警讯!考选部在未能证明400分门槛与律师专业之实质关联性之际,迳对评分高低浮动大、各届考题难易不一之申论试卷一刀切,不啻加剧「不客观」疑虑,更实质架空并骤降法定10.89%之录取率。
考选部「以量制质」的谬论与便宜行事,不只未能有效提升律师的素质、草率侵害考选「选才」的核心任务,因之回头加深了对法学养成体系之侵害,以及即将为此付出之法治成本,毋宁才是长远以降,「法制」迈向「法治」的最大枷锁、遗害甚深之耻辱!
律师考试与法律人才养成相辅相成,唯有解除低录取率桎梏,提供法律人才全观适性发展之空间,方有机会为社会挹注更多「合格」法律人,进入司法体系、企业或政府(即笔者长年推动、于政府机关中以宪法为本、独立把关认事用法,专以人民福祉为依归之「政府律师」)。
往者已矣,来者可追。还望当今考选部诸公撩拨算盘、试答笔者一题:因为数十余年来未能翻转考制,以致造成「法制至法治」之差距,我们还有多少「法治」老本可以持以摊还,又要多久之后将会面临「法治赤字」之困境呢?
(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