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屎哥单挑馆长】格斗并非法外之地 免责声明书有效?

杨孝文律师

近来有媒体指出,网红「吃屎哥」日前向「馆长」宣战,双方进行了一场MMA(综合格斗竞赛,对战规则为MMA标准规则,除非喊出投降,否则就算倒地也可继续攻击,双方并在竞赛前签立了「免责声明书」。对战过程中,「吃屎哥」虽一度使出「九阴白骨爪」攻击,仍在开战后1分多钟倒地并投降放弃比赛,整场竞赛不禁令人莞尔。不过,此种竞赛有什么法律问题呢?我们试着分析看看:

一、格斗、竞技或搏击行为,究竟属于技击运动?还是法律所规范的伤害行为?

许多竞技行为,本身即存有高度侵害生命、身体健康的风险,例如跆拳道角力、拳击等,此类活动之所以成为政府所推广的体育运动,在于此种竞技活动具有特殊性文化性,且基于政策、民情或国际潮流因素,故跃身为技击运动项目之一。

然而,运动竞技过程时常发生肢体接触,为了维护参赛者的人身安全、判断竞赛中的行为是否为赛制法令道德所能容许,并作为参赛者获取成绩、评断胜败的依据,同时彰显运动精神与运动道德,故订有相当明确的运动规则,除非有重大违反规则、未采用应有设备或蓄意攻击等恶意行为,否则不宜使用严苛的法律对参赛者之行为进行评价,以免损及体育运动所蕴含的冒险拼搏精神

二、参赛者参与运动,是否属于「得被害人承诺」:

刑法第277条所规范之普通伤害罪,其刑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282条第1项规范了另外一种伤害态样,就是在「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且致死或重伤时,法律设有处罚的明文,换言之,伤害行为本该受到处罚,仅有在合乎「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的要件时,且致生「死亡或重伤」结果,始得加以论罚。若无「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情形,当然无从适用第282条,而应回归普通伤害罪加以处理(基隆地院90年易字第459号刑事判决)。

然而,参与运动致他人受伤,属于「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吗?衡酌技击运动的赛制多半是以攻击他方、使他方不能抗拒而取胜,故参与者主观上应已预见到伤害的结果属于竞赛过程中可能或必然之现象,其仍同意参与,当视为参与者自陷风险,此时若风险实现,该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应不具可罚性。

▲馆长断战吃屎哥游兆霖。(图/翻摄馆长YouTube直播

三、免责声明书、生死状,有无法律效果?

免责声明书、生死状是在竞赛前,由参赛者双方所签下之切结书,以保证个人体况良好,后果自负之意。运动参与者如对于风险具有正确认识,仍自愿参与运动时,当然需对风险实现后之伤害结果自我负责,此即被害人自我负责之原则,但也仅限于可得处分的普通伤害部分,至于生命、重大身体法益部分,为一身专属之重要法益,参与者不得任意处分,亦无权承诺或舍弃,因此,若发生死亡或重伤之结果,当然无从解免刑责。

而在民事责任上,民法第71、72条规定,法律行为在违反强行、禁止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时无效,综观此种抛弃死伤究责的契约,似乎已违反上开规范而无效,当然不得凭此作为毋庸负赔偿责任的抗辩,但或许仍得进一步讨论有无权利滥用之问题。

至于,有论者指出,健身房主管机关市府许可为「竞技及休闲运动场馆业」登记,故当然可以举办此种赛事。然而,营业登记许可仅属于行政管制规定,各该行为究竟是否违法,仍应依实际情形判断,难以仅凭营业登记即认为该场所内任何技击行为均为合法

透过技击运动相互交流,彼此切磋技艺,本令人津津乐道,但至今却演变成攀红点阅的途径,更沾惹上政治色彩,也许已与「以武会友」的精神价值有所冲突了。期盼人人都能加以自律,并还给技击运动纯净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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