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反洗钱法修正 台商小心挨罚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针对自2007年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进行了大幅的补充与修订。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徐晓婷表示,本次草案除了扩大反洗钱的定义外,亦下放调查权以致倍数增加调查机构,并新增单位和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配合义务、反洗钱域外管辖、反洗钱特别预防制度等义务。
现行反洗钱法系配合中国大陆刑法第191条,仅将七类犯罪列为反洗钱的预防与监管对象,草案删除了前述七类犯罪的列举,而概括性的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列为反洗钱的管理对象,扩大了反洗钱的涵盖范围,便于与国际反洗钱监管规定接轨及合作。
草案将反洗钱的调查机构自「省」一级派出机构,下放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换言之,有权对反洗钱行为进行调查的主体将倍数增加,大大提升反洗钱监测工作的效率。
现行的反洗钱法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此类报告义务主要是由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不涉及一般的单位与个人。本次草案修订的亮点,即是增加了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与责任,包括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反洗钱调查、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工作、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还有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企业或个人发生商品购销或服务提供等交易,若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进行大额收付,该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中国大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同时,草案明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拆分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
徐晓婷提醒,中国大陆台商在面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工作时,常以消极不配合的方式应对。草案明定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规定,将被金融机构限制交易、处以人民币20万以下罚款,并将相关行政处罚资讯纳入金融信用资讯基础资料库。因此,建议不论是台商企业或是个人,均应对当前的投资模式、营运交易、不动产持有方式及资金往来等各层面加以检视,避免新法上路猝不及防而陷入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