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勒毙儿女泪求死刑 法官批冷血无悔意 律师怒:法官才冷血
新北市一名30岁的吴姓单亲妈妈,下药将8岁、6岁的小姊弟迷昏勒毙后,服药轻生,最终吴女幸存,新北地院25日判处吴女死刑;吴女的辩护律师强调,「吴女独自养育2子女,被经济跟生活压力逼上绝路,事后向法官请求死刑想去陪孩子们,但法官竟批她冷血没有悔意!试问要怎样才叫有悔意?」扬言二审见。
判决指出,吴女离婚后求职不顺,经济压力大,又抱怨两个小孩为何都是她一个人顾,姊弟生病的时候、不舒服的时候,都是她一个人在顾,24小时去哪里都要顾着他们,完全没有自己的自由。因此萌生「带小孩一起死」的念头,于今年2月13日先将小姊弟带至某汽车旅馆,企图以枕头闷死他们,但2个小孩求生意志强烈奋力抵抗,才没让吴女得逞。
不料吴女竟于2月15日,先带着小姊弟去买童军绳,小姊弟还很开心,妈妈带他们去购物散步,没想到吴女又带他们到旅馆,将捣碎的安眠药掺入果冻喂他们吃,等他们昏倒后以童军绳勒住2人颈部,过程中其实小姊弟都有挣扎,吴女竟加重力道…直到孩子们断气才罢手。
接着再传讯前夫「我走了,我去陪孩子们了,不然他们黄泉路上会很孤单」后,饮用威士忌并吞下多颗安眠药及抗忧郁药物。
吴女前夫于16日凌晨赶往旅馆,却只见到2具冰冷的遗体,及意识不清的吴女;据了解,吴女与前夫离婚后曾寄宿在哥哥家,却因生活作息不正常与家人争吵,才会带着孩子搬到旅馆,不料却发生憾事,前夫心碎泪崩。
法院审理指出,1.人权团体虽有主张废除死刑,但在全体国民尚未达成共识及修改法律前,法院仍应忠实依据法律规定,妥慎量处适当之刑并实现社会期待。2.吴女虽为单亲,对子女仍有保护教养之义务,岂能因生活不顺遂,即断然片面决定剥夺子女的生命权,剥夺儿童成长与未来发展之无限可能性,造成被害家属无法回复之伤痛,且影响社会治安甚钜,其行为实不能宽待。
法院接着表示,3.吴女犯后毫无悔意,且迄今未曾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或有何认错之表现。4.吴女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应该保护儿童的规范,残忍杀害孩子也达到两公约所谓的情节最重大之罪,倘吴女不与社会永久隔离,则日后重返社会,恐再度仅因细故或自身情绪管理不佳而产生压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别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权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极高,因此判处死刑。
▲吴女带孩子到摩铁,下药并勒毙子女后轻生。(图/记者游宗桦摄)
吴女的辩护律师廖蕙芳得知判决后,痛批法官冷血偏颇并发出声明:
一、本案被告是一位单亲妈妈,她的这两名子女是从出生时起,就由被告一人照顾至案发。被告离婚后工作一直断断续续,在案发前二个月甚至是没有工作,在这样生活的压力下使得被告之前曾罹患的忧郁症在案发前半年复发,被告有寻求医师治疗且有拿药可以证明,另在法院审理中也有精神科医师鉴定报告为凭。又被告虽与其哥嫂同住,原本以为可以互相照顾,但没想到之后因为小孩教养以及生活作息差异,致被告与其嫂不睦,使得被告不得已而必须带小孩离家出走,最后终至走投无路而要带小孩共赴黄泉,才发生本案惨剧。
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况,法官量刑时竟然只字未提,明显违反刑法第57条及59条规定。
二、再者,本案案发过程虽然是被告先行将子女喂药后再行勒毙,但被告随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药并配上酒,就是要和子女同死之意,被告处境实令人同情。没想到判决书对于被告是要和小孩一起死的事实,完全不论,而直接认定被告「行径冷血,泯灭人性,且被告所为仅在宣泄其心中对生活状况之不满情绪,在在均显示被告行为极恶劣,泯灭人性……」完全偏颇。
三、尤其,判决书一再说明「照顾少年及儿童,国家及社会同有责任,政府应直接帮助少年及儿童或间接协助家庭履行应尽之义务。」等语,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她的困境,述说这7年来她独自带2个小孩的困境与压力,竟然被法官解读成:被告没有反省之意,且对于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灭人性之反社会人格,均未见有深切检讨,足见对于被告之教化显非易事等语。
试问:被告这7年来独力带着子女在和生活奋战时,国家社会制度完没有给她帮助,直到她被逼到绝境后,法官不思国家社会没有尽到照顾孩童的责任,反而冷指被告没有保护子女,甚至剥夺子女生命,不能宽待等严厉指责被告。法官冷血,莫此为甚。
四、判决理由又说,近年来不断发生多起无辜幼童被杀案件,…立法者有鉴于此,认为现行刑法对于无反抗能力之儿童的保护规范显有过轻或疏漏之现象…曾打算提案修法将杀害直系血亲卑亲属列为加重杀人之罪而从重处罚…等语。
但法官必须依法审判,刑法更须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适用。更不要讲,本案与坊间发生的儿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民粹对于儿虐致死情节,有称现行刑法规定不足,应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见,不但与本案情形不同,更是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条文,但判决书竟予以援引,显然是错误的民粹判决。
五、另外,被告在案发到庭后,完全坦白说明犯案过程,且一再向检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让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语,完全没有打动法官,让判决书一再认定被告没有悔意,泯灭人性等。
那请问,被告要怎么样表示,才是具有悔意???
六、本案被告没有前科,平时对小孩纵偶而责骂,但不会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绝境,也不会想要带小孩共赴黄泉,才有本案发生。但判决书竟然臆测:「倘被告不与社会永久隔离,则日后重返社会,恐再度仅因细故或自身情绪管理不佳而产生压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别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权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极高」,所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等。
我翻遍全卷,没有被告日后有再犯可能的证据,法官轻率臆测,完全不重视被告人命,实令人慨叹。
既然是这样,法官,我们二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