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450公尺「比行人慢」 逆轉改判無罪

台中陈姓男子因小货车故障,认为住家就在附近,竟以「倒车」方式上路,途中还拒绝警方拦检,一审认为陈男严重危害公众往来安全,依公共危险罪判刑一年;案件上诉二审认为,陈男倒车四百五十公尺、耗时八分钟,比行人徒步还慢,难认严重影响公安,撤销改判无罪。

检警调查,陈男(六十五岁)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晚上八点多,开小货车载越南籍女友,加完油发现货车故障无法前进,但觉得离家不远,竟以「倒车」方式上路。途中卡在南区复兴路二段、美村路中间,警方见状求陈男下车受检,但陈男却继续踩油门倒车,行经复兴路二段、文林街及平顺街后到家。

检警发现陈男整路倒车长达八分二秒,距离四百五十公尺,已严重影响其他用路人安全,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一审认定陈男以「倒车」方式前进,与公共危险罪中的以「他法」致生公众往来危险行为类似,判刑一年。

二审调查,陈男沿途靠路边缓慢前行,没刻意降低车速占用车道,且倒车四百五十公尺,花费长达八分二秒,时速仅每小时三点三六公里,比一般年轻人步行速度还慢。

二审认为,陈男基于将故障车辆开回四百五十公尺的住家,主观上无妨害交通安全意图,虽无视警车以扩音器要求停车,但沿途民众见状会减速,尽管造成短暂交通壅塞,对公众往来安全危害,尙难认极为严重,撤销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