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逾八成含有尼古丁 补充液检体还含有甲醛与乙醛
▲食药署103年送验电子烟检体共395件,其中有324件检出尼古丁。(资料照/新北卫生局提供)
许多吸烟者喜欢买根电子烟,除了有吞云吐雾的感觉,并被认为可以抑制烟瘾,然而食药署23日公布统计103年各县市卫生局、警察局及关务署所送验的电子烟检体共395件,其中有324件检出尼古丁,检出率达82.0%,食药署强调,尼古丁会让人上瘾或产生依赖性,重复使用将引起血压上升、心跳加速并降低食欲。
根据食药署统计,相较于102年检验出不合格电子烟36件,103年共增加近10倍,而检出率仍高达8成以上,尼古丁是一种兴奋剂,可以刺激中枢神经,使人上瘾或产生依赖性,重复使用引起血压上升、心跳加速并降低食欲;此外,食药署特别针对送验的31件电子烟补充液检体,其中有7件检体也检出尼古丁成分,24件检体虽未检出尼古丁成分,但均检出甲醛,21件检体检出乙醛成分,如果吸入会刺激眼部及呼吸道,引起咳嗽、喘鸣、胸痛及支气管炎,长期吸入可能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
食药署表示,前述103年度检出尼古丁之电子烟产品共324件,经追查其后续查处情形,其中308件已经以违反药事法移送侦办,另16件则尚在调查中,食药署并说明,若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电子烟产品,将以违反药事法第20或22条,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若未经核准擅自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有业者宣称具「帮助戒烟」、「减少烟瘾」或「减轻戒断症状效果」等医疗效能词句,即违反药事法第69条之规定,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其违法物品将会没入销毁;若物品外形类似烟品,已违反烟害防制法第14条「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规定,制造或输入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回收,届期未回收者,按次连续处罚,贩卖业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