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出包 屏东地院须国赔458万

屏东地院前年未将支付命令送达郑姓女子实际住所,害其土地遭拍后由潘女取得后兴建房屋郑女打官司讨回土地,透过法拍取得不动产的潘女因此受损害,诉请国家赔偿最高法院判决屏东地院须赔458万多元确定。(本报资料照)

潘姓女子2009年透过法院拍卖买到土地盖冰品厂房,没想到原地主郑姓女子提告后,她必须拆屋还地造成不小损失,为此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案经最高法院审理,认定屏东地方法院漏寄支付命令到郑女的居住地,这项疏失导致潘女连带受到损害,判决屏东地院要赔偿458万多元确定。

台糖公司2008年因郑女积欠土地使用补偿费用,向屏东地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经法院准予核发支付命令后,寄送到郑女的户籍地,因无人收受就寄存在警局,屏东地院认为已完成法律程序,于是核发确定证明书

台糖公司再用证明书向屏东地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拍卖郑女的土地,潘姓女子2009年花了282万元买到郑女的土地后,盖了2层楼房屋及设置冷冻设备等,做为冰品厂房,但郑女后来得知土地被拍卖后,就提起诉讼。

郑女以法院支付命令寄送至户籍地,却未送到她的住居地,送达不合法理由,提诉讼要求潘女拆屋还地,获判胜诉确定后,潘女因此花钱请人拆房,并将土地还给郑女,她虽然取回买土地的钱,但地上建物拆除费损失数百万元。

潘女主张,屏东地院漏寄送支付命至郑女住居地,即以支付命令合法送达警察机关,核发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导致拍卖无效,要求屏东地院赔偿698万多元。

二审高雄分院认定,屏东地院只对郑女户籍地址送达,且经寄存送达后就认为支付命令已合法送达,承办人员确有过失,经重新计算拆除损失金额后,判赔458万7805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