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适用企并法 可延缓课税

企并法个人股东缓课所得税说明

为促进友善并购新创公司的环境,减缓新创事业股东并购股利所得税负担,财政部公告,个人如适用企并法,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股利所得,可选择全数延缓至取得次年度的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课税,但择定后不得变更。

财政部6日公告新增个人适用企业并购法延缓课征所得税办法。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被分割公司,其个人股东取得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分割后既存或新设公司或外国公司股份,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缴税。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过往以股份为对价的并购交易中,被并购新创事业公司的个人股东并未取得现金,但仍需缴纳并购产生的所得税,恐面临资金流问题,进而影响并购意愿。

修正后的办法则针对合并消灭或被分割公司的个人股东取得股份对价,其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课征所得税,有助消弥新创事业个人股东纳税资金问题。

KPMG安侯建业提醒,被并购而消灭或分割的新创个人股东,若要适用缓课优惠,必须符合三大要件,包括该新创公司为五年内成立、未公开发行股票,且要在经济部核准变更登记日起45天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延缓课征所得税。

KPMG安侯建业表示,企业在重组、并购时,势必要考虑股东的税负承担,同时也要顾及未来课税风险。企业如果被其他大型公司并购、收购,个人、法人、外资股东依原本公司存续或消灭,课税方式都不同。

被并购公司若消灭,法人获得的对价现金、股份,也是比照股利课税,且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因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股利或盈余,免计入所得额课税,比起个人而言更优惠;外资则一律适用21%股利扣缴税率。

但若被并购公司还存续,像是转为并购公司的其中一个子公司,则个人、法人、外资获得的现金、股份等同于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仍为免课税,惟法人要列入基本税负制、按12%计税,若超过营所税额,需补缴差额。

勤业众信提醒,新创企业个人股东缓课规定仅适用以股份为对价的合并案,若合并案中原股东是取得现金为合并对价,则将不适用;新创企业进行并购评估时,除衡量并购条件,也应全方位检视公司与公司股东税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