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在禁闭室等待死亡的孩子─检察官草率的行政签结

买姓少年的奶奶(中)曾多次出面控诉桃园少辅院卸责,并出示孙子照片,希望争取公道。(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黄世麒摄

监察院司狱委员会今天通过要求法务部、最高检察总长针对买姓少年在桃园少辅院内死亡案,重启调查,维护基本人权

买姓少年在桃园少辅院内死亡案,监察院对相关违失人员提出弹劾,司法院惩戒会分别以降级、改叙、记过惩处。检察官当时以查无应负刑事责任之人行政签结。监察院认为桃园地检署未深究买生死亡原因,未追查有无人员业务过失致死,要求重启调查,等了七个月法务部以一纸公文回复─拒绝重启调查。

法务部的理由包括:

1、 法医开平在监察院的约询笔录中指出「所谓『他为』是指买生可能连送医过程都出了问题,『他为』有特定和非特定的疏忽,写这样是要告诉机关要注意」。法务部认为萧法医这样的说法是案件的重要资讯,为何萧法医在解剖报告书、给检察官的函文讯问笔录中都没有提到上述说法?

2、 检察官侦查过程讯问五十多人次、履勘现场勘验录影带都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人涉有过失致死之罪嫌,所以检察官未朝过失致死罪嫌调查。

3、 两位证人邢世煌关西和在监察院所做的笔录和检察官侦讯中的笔录不同,为何证人在侦讯中未完全陈述其所知或所质疑之情事,是检察官侦讯时间过短,无法让证人完整陈述?还是证人受制于机关压力而不愿陈述?涉及证人的内在真意,因资料不足,无从知悉。

法务部的回文,还质疑证人在监察院的证词是否可信,「已非无疑」。

法务部的回文令人无法苟同之处包括:

1、 监察院约询法医、证人的笔录内容,为何与检察官的约询内容不同?这不是法务部要去追问的吗?检察官有无根据不同的笔录内容要求证人具结笔录?

2、 司法院公惩会也约询了两位证人,笔录内容和监察院相同,两位证人的三份笔录,只有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所做的笔录内容不一样,法务部、桃园地检署读了这三份笔录了吗?为何选择只相信自己人─检察官的笔录,这是什么道理

买生惨死少辅院,院方以抓痒致死对外交代任凭家属四处陈情喊冤,监察院的调查报告说得非常清楚,不管是台大教授、法医、院内的管理员都认为孩子应该要赶快送医院就医,但是院方主管却把他送到独居监禁禁闭室,没有任何医疗设备,形同等待死亡。

我在去年底巡察行政院时特别以买生的死亡,呼吁法务部必须督促所属确实落实两公约的施行,以维护基本人权。当时的行政院长毛治国形容这是「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不能再发生」。毛前院长的承诺言犹在耳,法务部对追究这件发生在少辅院内「痛心疾首的悲剧」真相,却敷衍、推托。

事实上,检察官当时的行政签结确属草率,也违背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坦承未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调查,就是未善尽调查能事,检察官行政签结时,依规定检察长要详细审核,依据检察一体,命其继续调查。就算不追究这个草率的行政签结,监察院、公惩戒会都已经就相关公务员违失提出弹劾、惩戒的议处。法务部和桃园地检署可以不必重新检视事证?重启调查?

监察院司狱委员会今天通过,要求法务部及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包括: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同时根据刑法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系属非告诉乃论罪,并没有诉讼条件的限制。根据这些法律应该重启调查,还买生和家属一个公道,并且落实两公约的施行,确实维护基本人权。(本文作者美玉监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