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才阿水/从柔道男童事件来看保证人地位

作者鬼才阿水

台中市一名7岁男童,在前往私人柔道馆学习时,遭到学长教练重摔27次,最终造成严重颅内出血,最终宣告脑死,即使人救回来也极可能成为植物人,其中案发时一旁录影的男童舅舅并未制止,而检方也将为此厘清是否有过失刑责

法律中有个特别的名词 - 「保证人地位

也就是说,这个人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第1项[2]规定:「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换句话说,立法者直接规定,当你明明有「义务」防止犯罪发生,却不采取适当措施时(也就是不作为),那就等同你是以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法律中有个特别的名词 - 「保证人地位」。(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虽然在刑法上并未明确规定谁具有保证人地位,但目前有几大项为主。

一、有保护义务的人,其中包含父母、配偶、一同登山伙伴保母游泳池救生员消防队员等。二、有监督义务的人,例如猛犬的饲主、设置广告招牌的店家监狱官、在禁烟餐厅点烟导致餐厅起火的人等。

这次柔道课程中,何姓教练的行为自然人神共愤,在男童连续被摔击好几次后,何姓教练仍然执意继续训练,甚至当男童都倒地无法爬起后,教练仍认为他是装的,持续摔了七八次才收手,最后竟然还要在旁监督的亲人自己叫救护车

而当事件受到媒体揭露后,他第一时间竟然是在家长群组表示,希望不要对该事件做出相关评论,也请千万放心道馆仍能守住。

▲柔道馆群组对话曝光。(图/翻摄自爆料公社)

我不解的是,在这名教练的心中,难道一名7岁男童的宝贵性命竟然还不如道馆来的重要吗?

而其中还有一件事情令许多人感到不解,就是为何男童的舅舅亲眼目睹这一切,却没有适时的介入阻止憾事的发生,而只是在一旁录影漠视一切罪恶的发生。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站在法律层面来看,你属于男童的家属,你就有阻止任何遗憾发生的责任,今天无论教练专业与否,一但当你发现训练的过程不合常理,你就应该立即跳出来阻止,今天就不会发生这等憾事。

这边也补上新闻媒体报导

根据《中时新闻网》报导,舅舅表示,男童当晚7点上课,过程中多次不舒服作呕,他当下觉得不对劲就有上前关心,然而教练却只说「以后上课前别让他吃这么多」,接着男童就被学长重摔;面对男童趴地哭求,舅舅指控教练威胁「起来喔!不起来换我摔你」,之后果真出手。被教练重摔后,舅舅发现孩童哀号声停止,赶紧上前关心却见男童已经翻白眼、唇色发白,而教练却还说「照我多年经验,这是演的」,若不放心可以去医院检查。

▲7岁童遭教练重摔27次,最终造成严重颅内出血,最终宣告脑死。(图/江启臣服务处提供、民众提供)

可以看出来,舅舅在这件事情上并非专业,当有疑虑时又受到现场的氛围与教练诱导,直到发现不对劲时才发现已经来不及了。

我们能够理解的是,在当时的环境中教练所代表威权领导着这个教室,这也让其心中即使感觉怪怪的,但仍然继续这一切,这个教练作为教室的核心,自然得要肩负最大的责任,相信他内心也很自责。

对此,据《联合报》报导,法界人士指出,检方应该调查并厘清当时状况,判断当下舅舅是否构成不作为犯,若舅舅具有保证人地位,代表有应尽防止意外、犯罪发生的义务,若能防止却未防止,恐会有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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