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8年尚未了結...辜仲諒「這2罪」發回更審 其他無罪確定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卷入红火案缠讼至今18年,一审被依证券交易法、银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辜仲谅更二审逆转获判无罪,更三审也判决无罪;检方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今将辜涉犯银行法特别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销发回更审,其余被控操纵股价、洗钱等罪驳回上诉,无罪确定。

本案发生在扁政府时期,由于政府启动二次金改,中信金控当时有意并购兆丰金。检方发动侦办时,辜仲谅人在海外,一度遭通缉,直到2008年返台面对官司,但卸下在中信金控的职务。

辜仲谅现为中信慈善基金会董事长、中华棒协理事长及中华职棒中信兄弟队实际出资人,同时也是亚洲棒球总会会长、世界棒垒球联盟副会长。

检方起诉指出,辜仲谅与张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买进美金3亿9000万元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再将结构债卖给妹婿陈俊哲的红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透过放出利多消息、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使兆丰金控股票上涨;红火公司借机赎回结构债,获得美金3074万余元差额利益,损害中信金控。

一审依证券交易法、银行法背信罪判辜9年徒刑;二审改判辜9年8月徒刑,并科1亿5000万元罚金,判决被最高法院撤销。更一审认定辜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改判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再度撤销发回更审。更二审逆转判辜仲谅无罪,判决仍被撤销发回更审。

更三审认为,红火公司购买结构债的资金、付款,虽来自辜仲谅、张明田、林祥曦和陈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与中信金控积极买进兆丰金控股票导致结构债连结标的兆丰金控股价上涨有关,但红火公司与中信银、中信金是不同法人,中信银以当时公平市价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后,红火因赎回结构债而有差额获利,但「差额获利就是中信银的重大损害」说法无据,再度判决辜仲谅无罪。

检方提上诉,最高法院今将辜仲谅涉犯银行法特别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销发回更审,其余被控操纵股价、洗钱等罪驳回上诉,无罪确定;另外,时任中信金控财务长的张明田、时任中信银金融投资处副处长林祥曦被诉违反银行法的特别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部分,同样也被撤销发回更审,其余无罪确定。

辜仲谅。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