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内点烟被开除 法院判须复职确定

李长荣化工大社厂张助理工程师,3年前在厂房内点烟、大门前抽烟,遭公司以违反工作规则为由开除,他不服打官司欲平反;最高法院认定,张男任职22年首次违反规定,尚非情节重大程度,今日判决李长荣化工与张男雇佣关系存在,须按月给付薪资至复职日。

张男从1990年起任职于福聚公司,李长荣化工并购后,他结清年资后,于李长荣大社厂担任助理工程师,他与公司签立同意书,同意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得不经预告迳予开除,而禁烟区的范包括各生产区内及厂区大门两侧。

2013年7月25日张男在大门右侧车棚先点烟,然后骑着脚踏车大门口外抽烟,当时在警卫室副厂长发现,立即快速骑脚踏车追赶,将张男带回工厂依违反禁烟规定,报请公司论处,张男隔月就遭李长荣化工解雇,他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复职。

高雄地院认定李长荣化工解雇有理由,判张男败诉,但高雄分院考量服务已超过22年且是第1次违反规定,公司不应遽以严厉惩处加以开除,逆转改判张男胜诉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李长荣须从开除日起至复职日,按月给付张4万8360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