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1人指認害他被軍法囚2年!今再審獲清白 無罪理由曝光
男子王瑞丰26年前被控和陈姓男子骑车抢劫,陈男被普通法院判无罪确定,王案发时为一兵,被军事法院判刑5年确定。同一事实,陈男无罪,王却因军职被判有罪,他不服声请释宪,宪法法庭认定未违宪,但准予王声请再审,高雄高分院今宣判,认定王涉案证据不足,判王无罪。
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勘验案发当时事证,认为遭抢被害人母女对被抢地点、有无看到陈男脸部等指认证据陈述不一,且被害人女儿并未见到抢匪骑乘机车,而是经母亲口述车牌记下车号。
另外,员警证词仅能证明被害人有报警,但员警接获报案后的侦查作为,对于被害人究竟遭谁抢劫的事实认定,并不具有指向特定犯嫌的必然结合关系。
合议庭认定,被害人遭抢财物都未寻获,也缺少证据指王瑞丰与陈男有销赃的迹证,不排除王跟陈男是正好在犯罪时间骑乘机车经过,因全案只有被害人单一指述,欠缺其他补强证据,今天判为无罪。
王瑞丰委任律师、前立委邱显智表示,王瑞丰的正义等了27年,始终相信他的母亲等不到宣判,已在去年离世,因全案指证有很多问题,他希望检方别再上诉,让全案就此确定。
1997年5月18日,王瑞丰被控和陈男骑机车在高雄凤山抢夺洪姓母女黑色皮包,得手后加速逃逸。警方当晚10点多循线查获王,将他移送南部地区海岸巡防司令部侦办。
该部初审判王6年3月徒刑,王声请覆判,海岸巡防司令部撤销发回更审,后来因军事审判法于1999年修正,由国防部南部地方军事法院审理。
王后来被依共同抢夺财物罪判刑5年,上诉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高雄分院虽撤销改判,但仍判刑5年;王再上诉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以上诉不合程式驳回定谳,在国军监狱服刑2年多,经声请假释才出狱。
至于陈男,因非军人,由普通法院审理,高雄地院虽依抢夺罪判他1年徒刑,但上诉后,法院勘验人证、物证,认为证据不足,判陈男无罪确定,形成同一犯行,王瑞丰有罪,陈男无罪。
王瑞丰认为,同一个事实,军事法院判他有罪确定,和陈男受普通法院无罪判决相比,他仅能就军事法院判决「违背法令」部分上诉,却不能就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上诉,主张军事审判法规定违宪,去年声请释宪。
去年6月,王瑞丰在宪法法庭宣判后提起再审,高雄高分院认为,王瑞丰有罪判决与陈男无罪确定判决有许多证据相同,依据宪法法庭判决,明示王瑞丰具超法规再审事由,10月11日裁定准予再审,今上午9点半获判无罪。
王瑞丰(中)今获判无罪,妻子和陪伴他走了20多年司法路程的律师邱显智,判检方别再为迟来的正义上诉。记者张议晨/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