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废除36年陋习!劳工超时值日夜班 老板要给加班费

自元旦起,劳工值日夜工作一律认属工作时间。(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事业单位实施劳工值日(夜)应行注意事项」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劳动部表示,雇主如有使劳工从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认属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入延长工时时数并给付加班费,违者将开罚2万至100万元。

「事业单位实施劳工值日(夜)应行注意事项」于1985年订定,主要为规范事业单位在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工「从事非劳动契约约定之工作」,例如处理紧急文件、接听电话、巡察事业场所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态样有别于平日的工作,历年来并未认定为工作时间,外界多有要求检讨之诉求。

为保障劳工权益,劳动部于108年3月11日修正该注意事项,增订值日(夜)津贴建议数额,宜不低于每月基本工资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时数之金额。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劳工从事值夜」之规定,并增订雇主应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促进职场性别平权。但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劳工,仍禁止从事值夜。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有鉴于劳工于值日(夜)时段,空间与时间上均难脱离雇主的指挥监督,应与时俱进,将「值日(夜)」逐步回归《劳动基准法》上「工作时间」的意涵。惟考量事业单位因应法规调适之人力增补需求,108年修正时,已一并订定落日条款,预告该注意事项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给予事业单位适当之缓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