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通過《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條文 有望杜絕非法漁獲上餐桌

极度濒危级的长鳍真鲨和与鲨鱼共生的舟𫚕。图为资料照。 图/维基百科(CC BY-SA 3.0)

《远洋渔业条例》虽对我国渔船捕捞及出口渔获有完整规范,却缺乏「非法、未报告及不受规范渔船」(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下称IUU)渔获进口相关规定。为此,行政院提出「远洋渔业条例第14之1、第36条之1及第47条条文修正草案」,旨于与国际间同步,共同合作打击IUU鱼捞作业,强化进口管制措施;11日通过立法院经济委员审议。

本次修法新增不得进口IUU渔获物管制措施及对违反管制措施的裁罚,未来无论进口或出口IUU渔获物,裁罚强度都将一致,违法进口IUU渔捞作业之渔获物或渔产品者,处新台币600万元至3000万元;再犯处新台币900万元至4500万元;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违法样态屡上各项榜单 打击IUU、杜绝非法渔获刻不容缓

2017年到2020年之间,不但国内《远洋渔业条例》裁罚520多件,金额高达3亿3737多万,且300多艘渔船,也就是近1/3远洋渔船都有受罚记录。2022年9月台湾远洋渔船所捕捞的渔获,再遭美国劳动部二度列入「童工及强迫劳动制品清单」(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也就是强迫劳动、制造血汗海鲜;而且美方已将强迫劳动列入IUU样态之一。同年,美国国家海洋暨大气总署发布「国际渔业管理改善报告」,台湾在「非法渔业」及「混获海龟」首度入榜。

立委邱镇军、杨琼璎皆以此说明,修正《远洋渔业条例》、严加打击IUU的急迫性。至于种种触法行为,立委赖瑞隆认为宣导机制不足,要求农业部增加辅导机制。立委邱志伟则关切台湾远洋渔船涉及强迫劳动的情形,这份名单每两年更新一次,今(2024)年是否能除名攸关国家声望。

张致盛答复时认为将台湾列为强迫劳动对渔业是不公平的。「不能因为少数个案,而且未经证实,就将台湾的渔业说成血汗海鲜。」他说,目前渔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在各方面努力改善,国外非营利组织也十分认同这些作为。

行政院提修正远洋渔业条例草案,严加打击IUU。图为示意照。 图/Unsplash

修法管制IUU产制品进口 确保永续餐桌

立委郑正钤则关注如何让消费者不误食非法渔获,国外非营利组织针对台湾屏东东港、高雄前镇一带13家加工贸易公司,只有一家拥有合法的鱼翅加工执照;若12家鱼翅来源不明,不但有损国家形象,消费者也可能不察而误食IUU产制品。目前,保育类鲨鱼禁止捞捕,一般类鲨鱼可以捕捞,但禁止割鳍弃身。

农业部代理部长陈骏季表示,若能修法,应可杜绝IUU进入餐桌。

目前市面上是否有IUU渔获及相关产制品流通?渔业署长张致盛表示,初步观察并没有发现。那么修法目的为何?张致盛回答,全球打击IUU不余遗力,因此我们必须规范进出口法规,此次是补足进口规范和全球各国同步。「但是裁罚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避免事件发生。」

另外,渔业署1033艘远洋渔船,卸鱼检查率约10%,检查员人数79人一事,则认为人数过低,郑正钤要求修法后增加检查员人数。

远洋渔业条例修正条文

第14条之一 涉及非法、未报告或不受规范渔捞作业之渔获物或渔产品,不得进口。

前项渔获物或渔产品之品项、载运或捕捞资讯,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因国际条约、协定、联合国决议或国际合作需要,或为打击非法、未报告或不受规范渔捞作业之目的,主管机关得公告特定国家、地区之全部或部分渔获物或渔产品不得进口;不得进口之原因消失时,主管机关应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第36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6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14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进口涉及非法、未报告或不受规范渔捞作业之渔获物或渔产品。

二、违反第14条之一第三项所定主管机关公告,自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渔获物或渔产品。

最近一年内违反前项规定第二次以上者,处新台币九百万元以上四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47条 本条例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文授权转载自《环境资讯中心》(原文标题:经济委员会通过《远洋渔业条例》修正条文 有望杜绝非法渔获上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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