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下汇兑获利千万 台商被浙江法院判刑6年半

本报讯

一名在大陆做生意的男子私下从事人民币新台币的兑换业务,3年内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共计19.25亿元人民币,获利200余万人民币。近日,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人民币。

今年50岁的台湾庄某,10多年前到广州面料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户和台湾商人有生意联络,便萌生了做新台币和人民币兑换生意,从中赚取差价念头

2011年,庄某让亲友到工行等几大银行为其办理20余张银行卡,又让亲友到台湾永丰银行办理了数张银行卡。2011年7月,庄某开始在广州的寓所内,利用上述银行卡从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网上兑换业务,并雇佣甘某为其转帐。

据庄某交代,当台湾有客户需要汇钱到大陆时,他便让对方把钱打至上述办好的台湾银行卡上,然后他按照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高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给客户的大陆下家;如果大陆客户需要汇钱至台湾,他便以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低的汇率操作,从中赚取差价。

调查,从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开立的44个个人帐户中,剔除帐户之间互相来往金额后,对外经营人民币及新台币兑换业务的转入金额近9.27亿元人民币,转出金额近9.98亿元人民币,共计约19.25亿元人民币。庄某实际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已追回违法所得1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买卖外汇,仍为其划转资金,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新闻来源:新华社港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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