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总成党产会新猎物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党产会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于9月22日宣布作成处分认定中华救助总会(以下称救总)为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惟观诸处分所载的认定事实理由,则有许多明显的违法瑕疵

首先,党产会在今年8月才发布新派聘新一届的人事名单,其中有数名委员新上任,而新上任的党产会委员并未参与先前有关救总的听证程序,惟党产会竟然能迳作成行政处分,其违法情节就好比「未参与审判法官却参与判决」一样的荒唐,也明显抵触司法院大法官在多号解释中一再宣示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

其次,党产会在109年9月9日通知救总阅览调查内容陈述意见,经救总阅览后,于9月18日提出陈述意见书,惟党产会竟在短短4天之内(扣除假日仅有2天)即作出行政处分,不禁令人高度怀疑党产会早已心有定见。

再者,党产会认定救总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召开筹备会,因此认定国民党曾实质控制救总的人事云云,此说如果可采,则以本人亲自参与并担任理事社团法人国际刑事学会台湾分会」,也曾在司法院与高等法院召开过会员大会及理监事会,岂非该学会也因此是被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实质控制人事,而成为司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附随组织?

党产会另又认定救总「实际上是国民党以内定会员(发起人)名单的方式,由内定的会员选举出国民党中央同意的理监事…近40年间…等同未开放本国人成为会员,近似于封闭型团体」云云。惟所谓「内定」之说,纯属党产会凭空臆测而毫无事证支持,且救总不仅有开放国际救济组织与国际人士成为会员,尚有开放「宗教慈善团体」入会,至民国47年救总的「与会人数420余人,包括民、青两党教会慈善团体与各界热心人士等」,凡此均可见党产会处分书附表1之3、1之6的记载认定。

况且,一般民间社团大多会以章程规定新会员入会必须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这是为了确保社团顺利运作合理方式,例如台湾刑事法学会与台湾法学会都有类似的规定,与社团封不封闭无关,更不能因此作为人事是否遭实质控制的凭据。惟党产会竟不惜指鹿为马,更明显欠缺常识,而以此宣称救总近似于封闭型的团体、人事遭实质控制云云,如此自相矛盾而不知所云的认定,令人瞠目结舌。

至于救总究竟是如何以「不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国民党的实质控制?遍观处分书全文,竟只有短短几行的文字堆叠,并无任何论理或引证出处,如此粗糙浮滥的程度,坦白讲,笔者也已见怪不怪了!(作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