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裕》救总成党产会新猎物

党产会22日召开委员会议,认定中华救助总会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名下财产全部予以冻结。党产会主委林 迉缟l开记者会对外说明。(王英豪摄)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党产会)挟着上个月甫经司法院大法官以释字第793号解释宣告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以下称《党产条例》)就有关党产会组织、党产会得主动调查认定政党的附随组织、适用《党产条例》的「政党」及「附随组织」的定义,及《党产条例》违反宪法保留等相关条文规定全部宣告合宪,而大获全胜的气势,即变本加厉、有恃无恐,无视现行法令并无声请释宪的法官必须回避审理的规定,竟发布新闻稿及接受媒体专访,暗指法官将会「用旧思维作出与释宪结果偏离的裁判,重伤我国司法及人民信赖,对民主进程产生严重伤害」云云,用危言耸听的说词,对于声请释宪的法官泼脏水而要求回避审判,此举不仅已玷污司法的公信力,损害法官的正洁形象,也与司法实务向来普遍赞许法官主动声请释宪的精神背道而驰。党产会的无理声请承审法官回避的作法,在法界已引起诸多批评,在此不论。

紧接着,党产会又在前述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93号解释公布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于109年9月22日大张旗鼓,召开记者会宣布作成处分认定中华救助总会(以下称救总)为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惟观诸处分所载的认定事实及理由,则有许多明显的违法瑕疵可指:

首先,党产会在今年8月才发布新派聘新一届的人事名单,其中有数名委员新上任,而新上任的党产会委员并未参与先前有关救总的听证程序,惟党产会竟然能迳作成行政处分,其违法情节就好比「未参与审判的法官却参与判决」一样的荒唐,也明显抵触司法院大法官在多号解释中一再宣示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

其次,党产会在109年9月9日通知救总阅览调查卷内容及陈述意见,经救总阅览后,于109年9月18日提出陈述意见书,惟党产会竟在短短4天之内(若扣除星期六、日,则仅有2天时间)即作出行政处分,不禁令人高度怀疑党产会早已心有定见,此种粗糙的操作方法,不仅已实质架空受处分人的陈述意见权利,党产会难道不用先反省自己是否早已心有成见而有偏颇的情形,又有何颜面立场指摘声请释宪的法官应回避审判?

再者,党产会认定救总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召开筹备会,因此认定国民党曾实质控制救总的人事云云,此说如果可采,则以本人亲自参与并担任理事社团法人国际刑事法学会台湾分会」,也曾在司法院与高等法院召开过会员大会及理监事会,岂非该学会也因此是被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实质控制人事而成为司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附随组织?

党产会另又认定救总「实际上是国民党以内定会员(发起人)名单的方式,由内定的会员选举出国民党中央同意的理监事…近40年间,仅开放经过救总常务理事会同意的国际救济组织与国际人士成为会员,等同未开放本国人成为会员,近似于封闭型团体,持续由39年成立时内定的发起人组成」云云。惟所谓「内定」之说,纯属党产会凭空臆测而毫无事证支持,且救总不仅有开放国际救济组织与国际人士成为会员,尚有开放「宗教慈善团体」入会,至民国47年救总的「与会人数420余人,包括民、青两党教会慈善团体与各界热心人士等」,凡此均可见党产会处分书附表1之3、1之6的记载认定。

况且,一般民间社团大多会以章程规定新会员入会必须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这是为了确保社团顺利运作的合理方式,例如台湾刑事法学会与台湾法学会都有类似的规定,与社团封不封闭无关,更不能因此作为人事是否遭实质控制的凭据,惟党产会竟不惜指鹿为马更明显欠缺常识,而以此宣称救总近似于封闭型的团体、人事遭实质控制云云,如此自相矛盾而不知所云的认定,令人瞠目结舌。

至于救总究竟是如何以「不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国民党的实质控制?遍观处分书全文,竟只有短短几行的文字堆叠,并无任何论理或引证出处,如此粗糙浮滥的程度,坦白讲,笔者也已见怪不怪了!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