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政治獻金「申報列舉扣除額」國稅局提醒:九情況不適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捐赠政治献金,申报综所税时若要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应注意九种情况不得适用。新台币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捐赠政治献金,申报综所税时若要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应注意九种情况不得适用。

依《政治献金法》规定,具选举权的个人,若有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捐赠,可于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而每一申报户可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20%,且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并入《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总额。

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政治献金法》第19条规定,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政治献金,共有九种情形不适用捐赠列举扣除额的规定。

首先,未取得受赠收据或收据格式不符;第二,捐赠人的身分不符规定,例如捐赠人为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第三,属行求或期约不当利益之捐赠;第四,收受政治献金期间不符规定。第五,捐赠人以本人以外之名义捐赠或为超过1万元的匿名捐赠。

第六,每年捐赠总额超过限额;第七,不符规定收受政治献金之返还或缴库;第八,对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的捐赠(拟参选人收受捐赠后死亡,不在此限);最后,对政党的捐赠,政党推荐立法委员候选人最近一次选举得票率未达1%。

国税局提醒,因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总统、副总统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众若于不同年度对拟参选人捐赠,应分别于捐赠所属年度综所税申报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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