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同/不要忘了师生关系的伦理

作者/李家同(清大孙运璿荣誉讲座教授

最近劳动部大学的一些工读生、助理等等区别为「雇用型」和「学习型」,「雇用型」的助理都应该被认为是劳工,因此应该享有劳工的权利。这是出于法律观点,就法论法应该是没有错的,可是我也希望大家知道,学生学校里享有一种特别的地位,那就是他是一个学生。学生和老师之间有师生关系,这个关系不是根据法律来的,而是根据我们国家传统伦理

当初学校设有很多的工读生,也设立了很多助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希望透过这种机制使学生能够有一点收入,比较可以安心的念书。学生在系办公室或者校长室当工读生,系主任也好,校长也好,也都不会给他非常沉重的工作,大多数的这类工读生都还是有时间在工作之余看书的。再比方说,我们很多教授要申请研究计划,也是因为要照顾研究生,使他们不要完全依赖父母资助

就以我来说,我在静宜大学和暨南大学,都和校长室的工读生变成了好朋友,有一位成了我研究所高徒,另一位虽然没有上过我的课,可是也认为我是他的老师。当我被通知心脏要装支架时候,除了通知我的家人以外,也立刻告诉了这两位当年的工读生,有一位还立刻从南部开车来看我。所以我们学校里面建立了工读生以及助理的职务,实在不能完全说是雇主和劳工的关系。

我们国家有一个师生关系这种传统,对于学生来讲,这是一辈子都是很好的事情。因为大多数的老师都是非常关心学生的,学生毕业以后的成长以及他所遭遇的各种事情,老师其实都是很关心的。我们做老师的人都会替学生写介绍信,帮他们找工作,这不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我们这个社会一再地强调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关系,恐怕有一点危险,因为这破坏了几千年的传统,而这一个破坏对于老师和学生都非常不利。

我因此希望国家社会在注重法治的同时,也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社会的和谐不能完全根据法律。我们大学有一个导师制度,学生如果出了车祸,他的导师一定会去医院探访,有时候遇上紧急状况,老师也会在半夜出动。我曾经和一些美国教授谈到这一点,他们大为吃惊,也非常羡慕这种制度。可是他们认为这在美国是绝对做不到的,因为美国的教授认为他在法律上没有这种义务要在半夜三更开车去探访出车祸的学生。我认识一位教授,他的确在午夜十二点开车去解决了一个学生的问题。在法律上,他是不需要这么做的,他之所以如此做,完全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是老师。老师应该帮助学生,这是我们国家的特色

我最担心的是,因为这一件事情使得老师将工读生和助理看成被雇用的人,而没有将他们看成学生。我注意到有些大学很明白地说,以后他们要加重工读生工作的强度,这使我非常担心。本来大多数工读生的工作是轻松的,并不是一直都在工作的,以后工读生的工作加重了,很多学生的学业反而又受到负面影响。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幸的,因为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会变得不太温暖,学生也不会从工读中得到金钱以外的好处。我很坦白讲,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学生需要老师的爱护。这种师生关系如果仅仅因为一个法律问题而被淡化了,有一天我们总会回想起当年美好的日子

●作者李家同,清华大学孙运璿荣誉讲座教授,博幼社会福利基金会董事长。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网友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