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签了和解书仍挨告?调解委员会更有保障

▲若不慎发生车祸,想签订和解书私下和解,但必须了解和解契约不具有执行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图/视觉中国

老王开车不慎撞伤骑乘机车小美,遭小美索赔5万元,几经磋商后,老王承诺一个月后给付金钱,而小美也爽快地表示放弃对老王过失伤害的刑事告诉权,双方并将协议内容写在和解书上,彼此签名、用印。岂知,付款期限届至,老王一毛也没付,小美可以直接拿和解书去声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吗?或是,小美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诉吗?

和解,有使当事人抛弃之权利消灭及使当事人取得和解契约所订权利之效力,因此当民众与人发生纠纷时,常以签立和解书解决问题。但民众对于和解契约的效力往往一知半解,误以为若对方不履行和解契约,便可直接持和解书去声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或误认在和解书上放弃「刑事告诉权」,告诉权就真的抛弃了。

事实上,和解契约与《民法》上的其他契约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若一方不履行,他方需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履行,待胜诉判决确定后,才能据以声请强制执行。此外,和解书上所称得抛弃之权利,依实务见解,并不包含刑事告诉权,民众在和解书上舍弃刑事告诉权仍属无效。

案例中,小美无法直接拿和解书去声请强制执行老王的财产,只能先提告老王请求履行和解契约。不过,由于法律上无法以民事和解书舍弃刑事告诉权,故只要在6个月之告诉期间内,小美还是可以对老王提出刑事告诉。

那么,民众遇到相关纷争时,该如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建议选择至县镇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为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法院核定之刑事调解,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标的者,其调解书得为执行名义」。也就是说,经调解委员会做成之调解笔录,于法院核定后,其效力等同法院判决,若一造当事人不履行时,他造当事人可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如在调解笔录上言明放弃刑事告诉权,事后就不得再行提出刑事告诉。由此来看,前往县镇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比私下签立和解书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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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长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曾任检察官法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