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軍營安全維護條例草案 未經許可拍營區將罰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下午初审通过「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图/取取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外交国防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草案第22条规定,未经许可,于军事营区外对其从事测量、录影、摄影、描绘、记述或其他侦察行为,足生损害于军事营区安全,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第7条、16条、20条条文,因涉及民众权益,委员会保留,草案交付院会二读前,将就保留条文进行朝野协商。

委员会初审通过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军事营区者,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令立即离开军事营区,其经告诫仍不离开者,得按次处罚。

初审通过草案第19条规定,未经军事机关许可,于军事营区内从事测量、录影、摄影、描绘、记述或其他侦察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犯前项之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电磁纪录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委员会初审通过草案第22条规定,未经许可,于军事营区外对其从事测量、录影、摄影、描绘、记述或其他侦察行为,足生损害于军事营区安全,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初审通过草案第10条第1项第3款,遥控无人机或其他无人飞行物体飞越军事营区,有危害国防或军事之设施或机密资讯之虞,指挥官、值勤军官、士官及卫哨兵执行军事营区安全勤务,遇有情况得使用器械,必要时,得使用武器,即时排除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