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过严惩非法盗采海砂 内政部:展现捍卫蓝色国土决心

为有效解决非本国籍抽砂船于我国专属经济海域盗采砂石不法行为,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修正草案,加重违法越界抽砂刑度。图为马祖海域出现大量陆籍抽砂船越界盗采海沙舰队分署派出2000吨新北舰赶赴马祖海域。(舰队分署提供)

为有效解决非本国籍抽砂船于我国专属经济海域盗采砂石的不法行为,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修正草案,加重违法越界抽砂刑度,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以此展现政府捍卫蓝色国土的决心。

内政部表示,为因应大陆籍抽砂船于金门、马祖海域及台湾浅堆(又称台湾滩)非法抽砂的严重问题行政院分别指示经济部及内政部同步研修土石采取法第36条、专经法第18条规定前者适用于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公告的禁止及限制水域(金门、马祖地区)、内水领海后者则适用专属经济海域(台湾浅堆)及大陆礁层,针对于在上开海域范围盗采砂石行为,加重其刑度及罚金,严惩不法份子,以收吓阻之效。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这次修正专经法第18条第2项,增订未经许可,以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方式,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采取土石者,将刑度由原「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千万元以下罚金」,加重至「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另外,考量犯罪用的船舶或机械设备,因吨数巨大、保管困难,抑或欠缺船籍资料而不易拍卖等因素,故一并增订同条第3项规定,经判决没收确定后,除可拍卖或变卖,地方检察署亦得视具体个案中,没收物性质与保管方式及处所等情节,以专案报准方式,无偿留供公用、废弃或为其他适当的处置,以加速没收物的去化。

内政部强调,大陆籍抽砂船越界抽砂情形日益严重,不仅恶化海洋地形环境,造成自然生态浩劫,损及渔民生计,也冲击我国周边海域航行安全。为此,内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朝野党团委员的一致支持,迅速通过本次修法,未来可望借由加重刑度、严惩不法,同时,也能解决当前没收犯罪工具处置的问题,具体展现政府捍卫蓝色国土的决心及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