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案二审首开庭 偷拍15人性侵9人再次算帐

▲34女受害,李宗瑞「两罪」遭判22年4月。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女模、B咖艺人夜店妹共34名女子案,一审依数罪各判他18年6月及3年10月,民事求偿1425万元;台湾高等法院二审23日下午2时50分首次开庭

李宗瑞被控自民国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后「捡尸」,对34名女子下药性侵,再用摄影机手机拍摄性爱过程,遭检方依涉犯加重强制性交等罪起诉,痛斥他毫无悔意,具体求刑30年有期徒刑。12名被害人附带民事求偿新台币7500万元,李宗瑞强辩是双方你情我愿,并说「大家出来玩,看对眼就上,这是台湾夜店文化」,并没有下药或性侵,同意每人赔偿20万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法官认定李宗瑞偷拍15人、性侵9人。强制性交合并执行18年6月徒刑,要赔偿12名被害人一共新台币1425万元;另妨害秘密部分,判刑3年10月,得易科罚金,因此两项罪名刑期,不得合并计算。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将于下午2时50分召开首次准备程序庭。

李宗瑞涉嫌捡尸性侵偷拍案,检察官据以起诉的偷拍光碟中,有14段因影中人未现身提告,使李宗瑞这部分恶行在一审得以获判无罪。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登载检方指控,在偷拍性爱影片中,李宗瑞也有被赏耳光吃「鳖」的时候

98年9月13日,李宗瑞趁被害人昏迷,将阴茎碰触被害人嘴唇,并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同年8月15日,李宗瑞为被害人脱内裤时,遭被害人打一耳光,李停止性侵。9月22日,李趁被害人酒醉呕吐性侵得逞,被害人抗拒并大声说不要。10月17日,李性侵被害人,被害人抗拒。11月20日,被害人正值生理期,李仍强制性侵,过程中被害人均未清醒。

100年4月30日,李宗瑞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性侵,被害人抗拒;同年5月14日,李以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性侵,被害人未清醒。5月15日,指侵被害人,被害人抗拒。5月22日,被害人遭性侵哭泣抗拒;6月11日,被害人遭性侵抗拒。7月16日,被害人遭性侵抗拒。7月19日,被害人遭性侵未清醒。7月20日,被害人遭性侵说不要,惟无力抵抗。7月24日,被害人遭李性侵未清醒。

法官认为,这些影片中无从判断是否均违反女子意愿,且从影片中看到女子与被告性交媾过程中,与被告有性行为之互动,诸如对被告说「舒服」、听从被告指示变换体位环抱被告背部、腰际、与被告接吻、为被告口交顺势让被告脱去衣、裤、胸罩、抚摸被告头部大腿耳朵脸部肩膀等,且于性交结束后,也未有逃离、哭泣、求援的举动,因此,是否违反女子意而为强制性交或趁机性显有疑义,故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