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书贤/台铁出轨除了检讨工安,建筑物的安全保障呢

▲有立委提出修正建筑法》第13条,删除建筑师设计监造需担负的连带责任,那建筑物的安全该由谁保障呢?图为2018年2月6日的花莲地震造成花莲云门翠堤大楼倒塌。(图/资料照)

花莲再次发生令人遗憾的重大铁路公安事件后,大家还在省思数年前曾发生的事故为何重演,并针对整个施工监造团队应有何种防范灾害发生之作为,以及相关肇事人员应负起何种法律责任进行讨论之际,却惊闻立法院多位立法委员,在相关建筑师公会团体游说下,竟忘了2018年2月6日发生的大地震造成花莲云门翠堤大楼倒塌的教训,而提出《建筑法》第13条修正案,将现行《建筑法》第13条的1项:「本法所称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为建筑师,以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为限。但有关建筑物结构设备专业工程部分,除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外,应由承办建筑师交由依法登记开业之专业工业技师负责办理,建筑师并负连带责任。」赋予建筑师就设计监造须担负的「连带责任」删除,在面对与交通安全同等重要之新建建筑物公共安全问题,建筑师公会团体竟以推动此等修法的方式表态,令人不能苟同。

观其修正理由,竟是认为本法条中建筑师的「连带责任」,在建物使用人或业主因而受有损害时,可回归《民法》相关法理请求损害赔偿或连带赔偿,因此属多余文字而予以删除。然而,《建筑法》第13条于1975年修法时,其架构已订立专业分工之精神,要求将建物结构及设备等专业部分,应交由相关专业技师办理,而赋予建筑师「唯一」设计人及监造人之地位,因此要求在建筑师将其他专业「交由」专业技师办理时,仍须负起「连带责任」。

其次,《建筑法》仍属于公法性质,建筑师依法条架构所负「连带责任」之内涵,并非仅有民事上之责任,在行政法上也有相关责任,故其仅以「建物使用人或业主因而受有损害时,可回归《民法》相关法理请求损害赔偿或连带赔偿」为由,即要将法文中之「连带责任」删除之理由不够充分周全

其三,目前本法条实务上仅将设计部分交由专业技师办理,现场监造部分仍无交由专业技师办理的相关行政规定,而建筑师或因专业能力不足,或因观念不正确,而认为现场查验非属其监造工作范畴,而系营造厂的「监工」,因此无执行之必要,且不必为其负责,实际上多仅以部分钢筋混凝土材料试验报告充当其监造作为,而未确实执行现场查验,一旦发生事故,就向司法机关辩称因为专业分工,其毋须负起任何责任。笔者目前姑且不讨论《建筑法》赋予建筑师「唯一」设计人及监造人之地位是否合理,但既然现行法规定建筑师是「唯一」设计人及监造人,其岂能藉修法推诿相应之责任?

综前所述,本次相关建筑师团体经由立委诸公提出之修正法案内容甚为不妥,倘若认为建筑师与专业技师间,专业分工实属独立作为,则法条修正方向即应使建筑师及专业技师分别为其专业部分之设计人与监造人而负其责,据此建筑师自无连带责任。然若仍认为建筑师具统合工程之任务,而具「唯一」之设计人与监造人地位,将专业部分由建筑师「交由」专业技师办理,则建筑师就仍具有「连带责任」,欲将其「连带责任」条文直接删除,显然为卸责而已。

笔者参与多年工程勘灾及重建工作,在此国家发生重大灾难之际,建议立委诸公应多思考如何防范灾害发生及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社会大众公安予以把关,不应受利益团体蒙蔽而走回头路。

廖书贤,结构技师全联会常务监事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