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交屋後屋主物品沒有清空 房仲處理也不積極…我該怎麼辦?
图/卖厝阿明提供
中古屋买卖合约中,许多会备注「现况交屋」,然而却有不少买家遇到原屋主在屋内留下垃圾、家具、物品等。到底现况交屋是什么?屋主物品没清空怎么办?
现况交屋,是指卖家有如实告知该中古屋的瑕疵情形,买家经评估后,双方合意进行交易。例如卖方在买卖契约中有明确揭露房屋的漏水情形,买方了解有漏水情形但愿意承担,而签立契约。
然而,若是交屋后,买家发现其它未于契约中揭露且会影响房屋居住品质的瑕疵,例如壁癌、原屋主遗留的垃圾、家具等等,买家可先与房仲反应,若房仲消极处理或协调无果,可依据民法第354条第一项规定,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对卖家提出告诉。
根据民法第354条第一项规定:「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简言之,卖家有责任确保其出售的房屋,在交付给买家时没有任何会减少房屋价值的瑕疵,也就是说,若屋主没有将物品清空,且那些留在房内的物品会影响买家使用房屋、损害房屋的价值,那么买家就可以依据民法第354条,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屋主把房屋清理干净,或是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第365条:「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简言之,买家在购屋五年内发现瑕疵,能请求瑕疵担保,购屋五年后请求权即失效,就算发现瑕疵,也不得请求瑕疵担保。而在五年内发现瑕疵且已告知卖家,但卖家却迟未处理,买家应于告知后的六个月内向卖家提出告诉,若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则视同放弃请求权。
也就是说,在交屋后屋主未清空物品的案例中,买家应依据契约要求原屋主清空物品,或是请求赔偿,若原屋主迟不处理,买家应把握时间,在告知原屋主后的六个月内向原屋主提出告诉。
而面对态度不积极的房仲,买家又已支付仲介费,在准备充足具体损失的证据之下,可先向房仲公司投诉,请房仲处理,或者是否扣除部分佣金;再协调无果,则能进一步向消费者保护会申诉,或者依据民法第226条第一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向房仲提告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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