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房仲收斡旋?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通知屋主?

图/卖厝阿明提供

在房地产交易中,斡旋是指房仲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当买方有购买意愿,但买卖方还没达成协议,房仲会向买方收取斡旋金,向卖方表达买方有购买意愿,取得进一步议价的机会。

但是有些房仲收了斡旋后,屋主却迟迟等不到消息,买方也等不到进度,这是为什么呢?

在台湾的法律当中,无明确规定斡旋金的相关内容,但当买方支付了斡旋金后,仍有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下斡旋之前,房仲需提供斡旋契约和不动产说明书给买方。斡旋契约虽非正式法律文件,但具备法律效力,契约中需注明买方的出价金额,并证明买方已支付斡旋金给房仲。不动产说明书,是由房仲向卖方调查后提供消费者,内容包含该房屋的各项重要资讯,房仲需详细按产权调查说明书内的各项问题向卖方逐项确认无误且无遗漏任何瑕疵,例如违建增建、凶宅、漏水、周围的嫌恶设施等等,避免引发后续交易纷争。

若不想支付斡旋金,但又有意愿购买该房,也可以签订要约书。内政部有要约书范本,房仲在要约书上注明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卖方协商,若卖方同意要约书内容,则可与买方签订契约,完成交易。若议价失败,则要约书契约失效,而若买方反悔,解除契约仍须负担违约责任,另外则因为没有先支付款项给房仲,损害赔偿金通常也比解除斡旋的费用还要高。

至于房仲收了斡旋金,却不在第一时间通知屋主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项原因:

一、卖方对行情认知不足:

有些屋主会根据自己的观念出价,价格看似漂亮,但事实上却不符合市场行情,房仲不在第一时间告诉卖方已有买方下斡旋,一来是换取与屋主说明市价、沟通价格的时间,二来是避免不知行情的卖方以为房仲恶意杀价而破坏与屋主的关系。

二、买方开价低于行情价:

当买家开价低于市场行情时,房仲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成交率不高,同时若又有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下斡旋,房仲会选择优先处理成交率更高的买家,因而没有第一时间将该斡旋内容告知卖方。

三、想继续开发其他买方:

虽然已有买方下斡旋,但买方开价不一定符合卖方期待,避免卖方急着脱手而以较低价格完成交易,因此房仲会先保留该斡旋内容,继续开发其他也有意愿的买方,直到有买方开出符合屋主期待的价格为止。

一般来说;房仲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主要原因是希望能以合理价格增加成交机会。

然而,若房仲故意隐瞒或延迟通知屋主,可能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以及《民法》第567条:「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买方与卖方皆可据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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