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好」合并案遭否决 钱柜告公平会败诉

钱柜好乐迪结合案遭公平会否决,钱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钱柜败诉。(本报资料照片

钱柜、好乐迪合并案4度遭公平会否决,钱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命公平会准许合并,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钱好合并案有显著限制竞争之虞,恐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权益,26日判钱柜败诉,可上诉。

公平会审查钱好结合案,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否决。钱柜2019年2月27日再次提出申请,公平会认为,钱柜及好乐迪营业额在视听歌唱业排名第一、第二,市占率加总后约4成5,尤其在双北桃园新竹等地属高度集中市场,结合后将具有主导力,恐影响上游业者议价能力,以及一般消费者的权益,整体经济利益小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予以否决。

结合案第4次遭否决后,钱柜提起行政「课予义务」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否决处分,命公平会作成准许结合的行政处分;若合议庭认为不符要件备位声明请求撤销否决处分。

北高行认为,依《公平法》规定事业结合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报,并等待一定期间,若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等待期满后即可结合,不必等主管机关表示,此与人民基于法律上依据,请求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的情形不同,不符「课予义务」诉讼要件。

此外,公平会依107年度「视听视唱业」税务统计资料,钱柜、好乐迪营业额分别占市场总营业额26.06%及19.29%,另引用美国司法部HHI(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析,认定钱好结合后,行使市场力量可能性极高,有显著限制竞争疑虑。

北高行指出,公平会认为视听歌唱业参成本高,潜在竞争者参进意愿低,如准予结合案,对整体市场或消费者造成经济利益,明显小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且没有补救措施,依《公平法》第13-1条规定禁止钱、好结合,并不违法,遂判钱柜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