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尿違憲 修正草案通過

宪法法庭前年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强制采尿规定违宪,司法院昨通过修正草案,明定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调查及搜证处分所应践行的正当法律程序,将尽速函请行政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陈姓男子十年前吸毒遭妻子举报,为不让警察采尿,他憋尿九小时,被警察押到医院插导尿管采尿,验出有吸食安毒阳性反应,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认为强制采尿规定有违宪疑义,声请大法官解释。

宪法法庭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五条之二强制采尿规定,不符合正当法律原则,抵触宪法保障资讯隐私权、免于身心受害的身体权,判决违宪并要求机关在二年内修法,否则条文失效。

司法院昨天召开院会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重点包括为使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强制处分的救济程序更周延,明定不是因过失迟误声请撤销或变更处分期间者,可准用相关规定,声请回复原状。

另外,为完善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调查及搜证的必要处分应践行程序,参酌宪法法庭判决,明定对于可能损害身体健康及人性尊严的非侵入方式强制采尿处分,以报请检察官核发许可书为原则,急迫情形迳行采取为例外,并增订迳行采取处分的事后审查程序,兼顾有效取证及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