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交易平台如何加强智财保护?产官学界集思广益找答案

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责任归属公听会。(图/记者林睿康摄)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为促进数位经济发展,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推出「数位通讯传播法」,提供平台业者对于平台交易侵犯智慧财产权,可享免责条款;若平台提供者接获有人检举平台内容侵权,业者将侵权内容下架就能免责,被视为平台业者的避风港条款。立法委员邱志伟今天(28日)召开「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之责任归属」公听会,邀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多家平台业者及无店面公会等代表与会,研议成立网购专法的可行性,以完善网购环境

在网际网路的发达下,透过数位平台进行商务交易已是现代人主要消费方式,不过我国网路购物法规不够健全,部分电商交易过程衍生的责任归属,仍有模糊地带,例如不肖卖家在电商平台贩卖的商品,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智慧财产权时,不只造成数位平台业者、商品智财权所有者及消费者三方的损失,更可能降低消费者网购意愿,阻碍数位交易平台的发展。

东吴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暨科技及智慧财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28日出席「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之责任归属」公听会时提出四点具体执行建议:「第一、建议应提供权利保护通报专线服务,方便智慧财产权人侵权通报。第二、接获智慧财产权人侵权通报,应立即适当回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持续扩大。第三、网路商店卖家于加入平台时,应要求其承诺遵守合法经营规则,承担侵权责任,以收预警之效。第四、善用AI技术,自动过滤明显侵权商品或服务之资讯,善尽产业社会责任。」

中研院研究员暨台大经济系教授林忠正也说:「民国105年台湾网路行销总金额较5年前成长73.8%;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在成长,远远超过经济成长率。民国105年台湾网路行销的总收入占全国全体收入有5.8%,相较于100年的2.2 户,已经翻了一倍多。而从事网路行销的企业总数在民国105年有9万2667家,占台湾全体企业家数的7.1%;在销售业面网路行销尤其重要,高达零售业的13%、批发业的11.62%,推估各种网路交易的总金额应该占全国总交易金额的一成左右。」

因此,网路购物已经成为台湾民众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活动,网路销售的多数商品因为高度竞争而毛利微薄,而且配送方便,消费者改向网路购物的消费行为,只有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要。这个消费走向,在全球及台湾都已经形成了现代社会不可逆的大趋势。网路交易的诈骗和智慧财产权(包括専利权、著作权、及商标权)的侵权案件势必也越来越多。为防止网路交易的不法行为,智慧财产权相关各法的修订就必需依形势的发展而谨慎处理。网路交易的法规过松,违法行为自然也会增加,许多消费者和合法厂商都会受到伤害;但是过于严苛的法规也会扼杀这个产业的发展,甚至相对萎缩,这时候消费者和厂商也会受到伤害,因此法规的修订必须衡量到影响网路交易活动的兴衰作用,并且也必须考量新订法令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

昪正国际法律事务所萧棋云律师认为,「自立法院在民国98年4月21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文引进Notice and take downe概念,赋予网路服务提供者(ISP业者)只要著作权人「通知(Notice)」ISP业者,ISP业者就可以迅速「取下(Take Down)」侵权内容或相关资讯之权力,并转知上传者,上传者若有反对意见,则可进行「反对通知(Counter Notice)」,ISP业者因而免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以此种建立责任避风港制度取代诉讼方式遏止网路侵权,达到著作权人、制版权人与网路服务提供者共同合作,减少网路侵权行为,落实著作权保护,并减少争讼,确保网路服务提供者经营之法律安定性之目的。」

萧棋云表示,参酌智慧财产法院近年对网路服务提供者就专利权侵权行为是否应负共同侵权责任,实务稳定判决见解认为虚拟通路业者所贩卖之商品种类繁多,并非制造或贩卖特定一类商品者,倘未经专利权人告知,难以期待虚拟通路业者逐一探究商品技术内容,检视商品是否侵害每一期专利公报上公告之专利,甚或具解读申请专利范围进而判断分析商品有无侵害专利权之能力,自无从课予避免侵害专利之注意义务与责任。显然网路服务提供者为讯息传播提供便利之桥梁,智慧财产权侵权行为责任之范围不应过度扩张,况智慧财产权之认定,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皆涉及专业审查及判断,实难期待网路服务提供者具相当之能力及专业筛选与审查,实务见解对网路侵权行为之看法即依此思考脉络进行值得参考。

▲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之责任归属公听会。(图/记者周宸亘摄)

法务部邓煜祥检察官则指出:「在数位交易平台上之商品有犯智慧财产权疑虑时,业者是否应有把关机制?如有,应至何种程度?此攸关查缉成本及举证责任之风险分配,且在保障商标权及交易安全之同时,亦必须审慎评估将风险分配予数位交易平台业者所带来之影响,例如:业者可能过度自我审查而不利电商发展;卖家及平台业者因相关规范所增加之成本,最终可能均转嫁至消费者等。

参考美国法院在此一议题上之认定标准,商标权人应证明网路服务提供者具有「具体认知」,倘网路服务者就特定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或无「恶意视为不见」者,即对使用者之侵权行为无监督或控制之可能,自无须就其使用者之侵权行为负责。美国将查缉商品侵权之责任分配予商标权人,数位交易平台业者只要在接获商标权人检举通知后,有为立即之处置,即可免责。」

智慧财产局副局长张玉英认为:「关于数位交易平台业者对于智慧财产权侵害行为之把关机制问题,在著作权法下设有相关之避风港机制。更具体地来说,为减轻网路服务提供者(下称ISP)对第三人利用其服务从事网路侵害著作权行为须负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风险,以安定网路交易秩序,同时鼓励ISP业者协力遏止网路侵权,我国著作权法于2009年制定「ISP责任避风港」机制 。据此,数位交易平台业者经著作财产权人通知后若立即取下侵权商品相关资讯(即「通知/取下」),即可主张其毋须与侵权行为人共同负担侵权责任。此外,目前于立法院审查中之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已就数位通讯传播服务之相关行为,本于网际网路治理的精神,建构出有关之基础法制规范,以健全数位经济发展环境 。该草案未来若能顺利通过,数位交易平台业者之责任也将更为清楚明确。因此,就目前之法制现况以观,似无另立数位交易专法之必要性。」

会后总结补充,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法律事务处专门委员李文秀表示,数位通讯传播法的修法宗旨是为促进数位经济发展,调和网路秩序、平台业者责任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网路社会时代,每个人都有机会开个小网站,在网路上做生意,人人都可能是平台提供者。新法就是保护网站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免除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为减少网购纠纷,李文秀说,法案第十条规定,数位通讯服务提供者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揭露卖家相关资料,针对侵权的问题,业者也必须提供易于使用的检举通报之管道,供检举违反法律或服务条款的不当内容及行为。另外,新法也为平台业者制定免责条款,例如侵权内容,在网站上之内容若是自身提供的,自己就要负起责任。如果在网站上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让别人上来,或资讯经自动化传输的,基本上平台业者就可免责。

立委邱志伟表示,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已进入审议程序,希望立法院下会期列为优先法案,尽快建置网购专法,以完善网购环境,为消费者、卖家及平台业者创造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