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效孔》独董能负什么责任?

乐升破局造成小股东重大损失,其独立董事备受各界苛责,而该公司3位独董亦向外声明,强调难以左右公开收购之决策。乐升的独董们该负多大的责任,在投资人愤愤不平的气氛之下,如果只是将本案的独董们打入地狱,而不探究独董制度症结,类似的事以后仍然会持续发生。

独立董事制度在台湾推动已经超过10年,依《证券交易法》第14-2条规定,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1/5」。《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4条,也进一步规范了「常务董事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1人,且不得少于常务董事席次1/5」。就资格上而言,《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2条规范了其积极资格,第3条规范了其消极资格。独立董事的选任则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董事一样,「应依公司法第192条之一规定采候选人提名制度」。

由以上这些法规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立意良善,颇有美国沙宾(Sarbanes-Oxley)法案精神。但是,在独立董事的责任部分,只有在《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6条中模糊地说,上市上柜公司「应明定独立董事之职责范畴」、应「赋予行使职权有关人力物力」,公司或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得限制或妨碍独立董事执行职务」。

首先,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制度,当然会造成大股东决定谁当独立董事,那么这样选出来的董事真的独立吗?而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候选人们,真的有办法像美国证管会所要求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一样,「有能力评估会计准则的适用与评价、获利与公积金会计之关连性」、「有经验准备、审计 、分析或评估财务报告」或「了解内部稽查」吗?

如果独立董事不容易解读公司财务运作,独立董事又如何真正监督董事会合法运作?当然,独立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决议中,表达「保留意见」,那么在公司发生违法事件时,可以避免被连带求偿。那么,只会保留意见的独立董事,如何为外部股东把关?

再就独立董事的责任来说,《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只轻描淡写地说独立董事该做什么事,各公开发行公司在「明定独立董事之职责范畴」时,会给予独董充分的资源以去除「公司可能的不法行为」吗?没有公司给予文件调阅的权力,独董怎么会看得出大股东们在玩什么把戏

归根究柢而言,发生公开发行公司独董功能不彰的事,还是因为相关法规订得不够周全。如果独董违法,金管会应该积极纠举其不法之处;如果找不出独董哪里违法,那么金管会就该检讨法令哪里不完备。

倘若主管机关只会装作没事,任由记者会」决定独董是否失职,那么就直接废掉《证券交易法》和金管会,省钱有效率

作者开南大学财务金融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