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這預售屋建案攜回預售屋契約審閱先付定金?公平會開罰

建商在销售预售屋过程中,若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违反公平法。图为台中房市示意图。图/本报资料照片

公平会日前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宝铧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销售台中市「宝宇丰蕴」预售屋过程,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处宝铧公司3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该案系因民众于113年1月间至「宝宇丰蕴」接待中心欲了解建案资讯,洽谈过程民众因预售屋买卖契约书内容甚多,无法现场逐一过目,询问得否将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销售人员表示须先给付定金才提供契约书携回审阅。

经公平会派员访查销售现场,亦发现销售人员确有前述不当限制审阅契约之情事。虽然宝铧公司表示,该建案自112年3月改由建商宝铧公司自行销售迄113年1月间,均由原负责客户服务、交屋收款、售后修缮流程之人员协助销售业务,然其对销售流程不甚了解,方有不当限制购屋人审阅契约权利之行为,期间并未有销售之成交纪录。

公平会提醒,预售屋尚未具体成形,且与其他消费性商品相较,交易金额较高,大多数消费者并无频繁购买的经验,因此购屋人于交易前可取得的资讯相当有限。而建商或代销业者如利用所拥有的资讯优势地位,要求购屋人需先给付定金或一定费用,才提供契约书携回审阅,则该收取定金行为,将陷购屋人处于资讯弱势的不利地位,影响购屋人作成交易决定,同时对于其他依法令规定提供契约书予购屋人携回审阅的竞争同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属于不当限制购屋人审阅契约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

公平会呼吁,建商及代销业者于销售预售屋时,应预先提供买卖契约书予购屋人充分审阅,并注意不得有不当限制契约审阅权的行为,以保护购屋人的权益,减少将来的交易纠纷。另配合电子化、无纸化等趋势,预售屋买卖契约书亦得以样本、影本及足以呈现内容的光碟或其他电子媒体形式提供,方式相当多元,对建商应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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