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悦一方」預售屋先給付定金才能看買賣契約書?公平會重罰600萬

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巨丰旅馆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销售「雍悦一方」预售屋过程,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分别处博元公司500万元罚锾、巨丰公司100万元罚锾。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联合报系资料照

公平会昨天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巨丰旅馆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销售「雍悦一方」预售屋过程,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分别处博元公司500万元罚锾、巨丰公司10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博元公司及巨丰公司为从事不动产相关领域多年之专业建商及代销商,对不动产相关法令规范应有相当认知,且公平会自104年4月修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以来,亦曾多次向不动产业相关业者进行倡议宣导,并发布相关遵法新闻稿供大众知悉,不用支付定金即可携回契约书供阅,是从业人员本职上应知悉之事项。

然经调查了解,该二公司于112年4月至113年1月间销售「雍悦一方」建案时,销售人员对于购屋人询问可否携回预售屋买卖契约书审阅之请求,却表示除非付定金才可携回审阅,以具有多年从事建筑领域之公司及具专业能力的代销公司而言,此一规范并无困难,遵法程度亦低且容易执行,博元公司及巨丰公司却仍有违反此一不当限制购屋人审阅契约权利之规定。

公平会提醒,预售屋尚未具体成形,且与其他消费性商品相较,交易金额较高,大多数消费者并无频繁购买的经验,因此购屋人于交易前可取得的资讯相当有限。而建商或代销业者如利用所拥有的资讯优势地位,要求购屋人须先给付定金或一定费用,才提供契约书携回审阅,则该收取定金行为,将陷购屋人处于资讯弱势的不利地位,影响购屋人作成交易决定,同时对于其他依法令规定提供契约书予购屋人携回审阅的竞争同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属于不当限制购屋人审阅契约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

公平会严正呼吁,建商及代销业者于销售预售屋时,应预先提供买卖契约书予购屋人充分审阅,并注意不得有不当限制契约审阅权的行为,以保护购屋人的权益,减少将来的交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