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隐蔽化 严打插干股

日前四川省威远县委前常委、县总工会主席李磊以「干股获利」、「投资分红」等形式,收受他人所送共计1267.3万元人民币(下同);西藏自治区原工商局党委书记赵世军收受请托公司赠送的价值2492万余元干股。近期,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多起党员干部以干股牟利案例

中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随近年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以干股牟利便是一种形式。干股,也称虚拟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

例如,广东省深圳市发改委能源循环经济处前处长李镭「不收现金股权」,信誓旦旦称自己从未向企业索贿,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金额累计超过400万元。但他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专案,事后从有关公司低价购买原始股或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长林伯强认为,一些企业希望领导干部收受干股,这样就等于有了保护伞。如果有某个部门过来「找麻烦」,该领导干部就可能会给相关部门打招呼,让其网开一面

此外,被干股「套牢」的领导干部以及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固化利益同盟。在这些人看来,收受干股具有一定的投资性,绝非买卖,背后亦需要长久的合作关系作保障,双方势必订立攻守同盟,以攫取不菲的长期收益,往往涉案金额巨大。

还有领导干部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套现获利。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郗同福就以干股进行长线投资。违规亲友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在调离前,郗要求撤股,并获得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巨额分红,价值超过4000万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