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多元管道 劳动部发布视讯办理劳资调解注意事项

劳动部说明,目前主管机关办理劳资争议调解,仍以实体会议方式进行为原则,惟实务上有部分案件采行实体会议确实有困难,例如疫情严峻时,为避免传染风险,以致调解会议无法如期召开;或劳务提供地在台湾本岛而住居所位于离岛,劳工必须负担高额交通往返成本参加实体会议;又或劳方畏惧面对雇主及劳方身体不便移动等显难采取实体调解之情形。因此,劳动部考量国内近年来网际网路及视讯设备运用已渐趋成熟,且鉴于司法院及部分行政单位亦有推动视讯调解之前例,为使劳工能充分运用调解机制争取应有权利,经与各地方政府及学者专家研商讨论后,于本(111)年7月26日订定发布「主管机关以视讯方式办理劳资争议调解注意事项」。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注意事项规范之目的在于确保视讯调解会议办理成效与实体会议品质相同,主要规范视讯调解会议召开时应注意要有完善之视讯设备与网路环境:包含办理视讯会议前,须确保视讯设备具备同步即时及所有参与人员得以共见共闻之功能。同时,要求主管机关在视讯调解过程应确保及遵守事项,例如「会议出席人员身分确认」、「会议过程之录音录影」、「会议资料之保守秘密义务」等事项,以提醒主管机关办理视讯调解时所应注意与落实之处,确实保障当事人之权利及调解成立后之效力。

劳动部最后强调,考量面对面的实体调解,对于调处人员及劳资双方较能充分表达及沟通,进而促进共识的达成,因此为了维持调处品质,劳资争议处理法之调解,仍以实体会议为原则。但为能兼顾确有困难而无法运用实体会议之劳工朋友,所以开放主管机关得依职权,经劳资双方同意后,可透过视讯调解方式来保障渠等权益,期以多元方式协助劳资双方迅速有效进行协商沟通,发挥劳资争议调解定纷止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