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变逼小三手段 黄越绥:始作俑者总是被原谅

司法院大法官29日做出释字791号解释,大法官表示,性自主是个人自主决定权与个人尊严重要的一环,受宪法22条及23条比例原则所保障,因此刑法239条通奸罪及刑诉239条但书均违宪,即日起宣告失效。(中时报资料照片)

通奸除罪化在台湾社会讨论多时,历经18年后二度释宪,通奸今(29)日终于免除刑法入罪。对此,作家黄越绥从15年前的反对者转身成为赞同者,她所持理由是,通奸罪已成为逼迫弱势手段,也违反了保护婚姻家庭圆满的立法目的,她并用「两性关系当自强」,勉励台湾的男女性

黄越绥今在脸书上表示,台湾通奸罪立法的目的,经过这么多年来的演变,经常会成为逼迫弱势者的手段。她举例说,女学生狼师上床,被师母告通奸判赔30万元,还有男律师约炮后,反向对方胁迫其妻是可以告她通奸罪。

黄越绥点出通奸罪的吊诡之处,尢其当丈夫妻子在发现另一半有通奸的行为时,通常只会对小三或小王提出告诉,反而对自己的另一半明撤告。

她指出,通奸本是破坏家庭美满的凶手,可是对始作俑者却偏偏能被原谅且撤告,更证明了抓奸行为未必真能维护婚姻,更给下一代带来不良的示范。

事实上,15年前在论战议题时,黄越绥并非高举除罪化大旗之人,当时她主张暂不废除通奸罪。理由是台湾及中国大陆两地刚开放,台商纷纷前往经商设厂。基于资讯不对等且远距鞭长莫及,加上当地法律缺乏保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台湾元配子女权益,的确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黄越绥说,如今她主张废除的理由则是,应顺应世界潮流,现今还留有通奸罪的大概只剩下20几个国家文明的社会应以「对话」来取代浪费资源的「诉讼」。再说通奸也非男人特权,廿一世纪感情的世界𥚃,两性关系当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