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2颗火龙果变「准强盗」 刑度大增变4年定谳

高姓男子偷2颗火龙果,被依准强盗罪重判4年定谳。(图/达志意图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高雄市高姓男子2016年间到大寮区的果园中,偷摘2颗市价66元的火龙果。园主发现后持棍棒拦阻,高男为脱免逮捕,竟持螺丝起子朝园主刺胸。高男原本犯下5年以下的窃盗罪,结果最高法院认定他犯下5年以上的「准强盗罪」,但考量犯罪所得不多予以减刑,将他判刑4年定谳。

刑法第320条第一项「窃盗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高男原本犯下的偷火龙果,就是本项罪名。但高男拿出螺丝起子,攻击园主后,就变成同法第329条「准强盗罪」:「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刑度等同「强盗罪」,自5年以上起跳。

判决指出,高男2016年9月2日凌晨1点多,骑机车到果园,偷摘2颗火龙果得手;翌日凌晨2点15分,他重返果园行窃,并持手电筒照射果园寻找目标徒手摘取2颗火龙果。园主在隔壁工厂透过监视器观看果园动静见状报警并持长棍赶往果园阻拦。2人发生拉扯,高男打开机车置物柜,取出螺丝起子猛力刺向园主,并乘机夺取园主的长棍,追赶手无寸铁的园主,将他赶回工厂后,高男再骑车逃逸。警方循线逮捕高男,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高男第一次得手犯窃盗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第二次犯行则成立准强盗罪,重判8年。案经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将窃盗罪部分先行定谳,至于准强盗罪部分,考量犯罪所得不高应予减刑,改判有期徒刑4年。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6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高男为了2颗总价66元的火龙果,必须入狱服刑4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