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已失序 司法莫失義

国会改革修法进入释宪战。宪法法庭就暂时处分部分进行准备程序,司法院长许宗力(中)担任审判长。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日前进行声请暂时处分国会改革法案等四案的公开准备程序,对黄国昌立委所提声请人的声请书未送达相对人质疑,审判长许宗力大法官居然以声请书已上网、相对人可阅卷来搪塞,意图掩饰宪法法庭在正当程序上的失误!

宪法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宪法法庭应将声请书送达于相对人,并得限期命相对人以答辩书陈述意见。宪法法庭既已受理声请暂时处分国会改革法案,自「应」依此将声请书送达相对人,以保障相对人之宪法诉讼权。否则,即有违法律正当程序原则。

至于宪法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宪法法庭应于受理声请案件后,于宪法法庭网站公开声请书及答辩书,系属声请书及答辩书应行公示规范,并不能取代宪法诉讼法第十七条!许宗力以声请书已上网,相对人可以阅卷,强为说辞,实已违法且丧失公正超然立场。

事实上,宪法法庭受理总统、行政院、监察院暂时处分国会改革法案,即已违反宪法诉讼法规定。特别是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认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但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是以,行政院对已经践行宪法覆议程序而决议维持原案的法律案,本应即接受,岂可违背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声请违宪之判决!

又监察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只能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且因已不是国会,不能行使宪法第九十条及第九十四条有关同意权之规定。何况,释字第五八五号明示,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监察院声称立法院侵犯其调查权,并声请暂时处分国会改革法案,显为非法!

另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总统仅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与发布任命行政院长与任免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命令,则其是否该当宪法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得声请宪法法庭判决之机关,不无疑问。何况,总统身为国家元首,释宪声请若被宪法法庭打脸,情何以堪,亦非宪政义理规范之所在!

如今,在民进党赖清德党主席的领导下,发动四个宪政机关围打在野党,意图瘫痪国会宪政机能,更是失去宪政权力分立制衡价值。希望大法官切莫失去学习法律初衷,沦为英戈‧穆勒所说的「希特勒的法官」,而应秉持宪政基本道德与良知,积极承担起宪法守护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