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诚/以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手段,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针对促转会事件,18名蓝委爬入行政院,要赖清德「踹共」。(图/记者徐政璿摄)

桂宏诚,民主文教基金会执行长世新大学兼任副教授

国民党有18名立委前往行政院找院长赖清德「理论」,要求赖院长对「促转会」副主委张天钦喻为东厂」,还正盘算如何利用职务之便来操作新北市长选举乙事,负起政治责任清查政府里还有哪些「张天钦们」。即使有十八位蓝委「硬闯」行政院,但结果仍是不得其门而入,后续在立法院预算审查时的朝野攻防,将可能为此事再掀高潮

英文总统日前曾就此事表示:「这确实不是我们能够认同的事情,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责任,促转会有独立性质,国民信赖是事情成败的关键,发生这件事情并不妥适」,内容上看来确实诚挚恳切。但是,「东厂」事件已渐浮露出来的真相,却并非只是少数几人的「个人」问题,而是整个「促转会」组成的结构性正当性的问题。

探讨「促转会」组成的结构性与正当性

蔡总统说:「国家机关有国家机关的责任」,意指政府机关有其法定职权范围;而各级政府机关的职权皆应该明定公布在「组织法规」中,其中属国家机关的中央政府机关,则还应由立法院制定法律来赋予该机关设立的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第三款即有明定「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应以法律定之,亦即中央机关之设立要有「组织法律」为依据。

然而,「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设立的依据是属于「作用法」性质的《促进转型正义条例》,而该机关层次属相当于中央部会的二级机关,但其设立却无组织法律为依据,目前则还有另外一个「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此种在「作用法」中「夹带偷渡」设立新政府机关的情形,早期确实时常发生,但正因此种作法有违宪政体制常规,其后又制定了《中央政府机关组织基准法》,用以矫正以「作用法」作为机关设立依据的情形。

民进党当时刻意强行要在《促进转型正义条例》中赋予「促转会」设立的依据,他们也知道《中央政府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五条第三项明定「除本法及各机关组织法规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规规定机关之组织」,但却「硬抝」说「促转条例」和「组织基准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后法优于新法」。若此理由说得通,上开「组织基准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岂不实为「具文」?

违反《组织基准法》属违宪

事实上,民国86年第四次修宪,增修条文新增了第三条第三项「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及第四项「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同年十一月,行政院拟订「行政组织再造方案」中,纳入了研拟组织基准法和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草案。由此可知,制定组织基准法是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的授权,目的是让行政体系拥有较以往为广的组织权。因此,中央政府机关的设立若违反「组织基准法」,自亦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四项「应依前项法律」之规定,故「促转会」应属违宪的「黑机关」。

不具司法权的促转会,可以认定侯是否为「加害人」?

这次被揭露的「东厂」会议录音中,有人提及新北市市长参选人侯友宜为「转型正义中最恶劣的案例」,活生生地凸显了追求所谓「转型正义」的目的,却使用不正义的手段。试问,如何认定侯友宜在以往警职时的职务行为属「加害人」?更严重的是,尽管是以对前东德追求转型正义为范例,而采取「究责」的立场,但认定是否为「加害人」的程序,则是透过法院的司法审判

「促转条例」对此涉及有人权侵犯之虞的事项,赋予不具司法权的「促转会」掌理,使得「转型正义中最恶劣的案例」的一句内心话,透露出了「未审先判」实情。这也无怪乎张天钦会沾沾自喜,他们将从「西厂」升为「东厂」。然而,以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手段,来实现转型正义所要维护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这岂非一大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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