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女「婴泡马桶亡」 律师:3罪追缠...但符合「一条件」就脱身

新竹产子谎报血便,警消马桶中捞起男婴,紧急送医不治,律师分析,本案如符合一条件,新竹女就无罪。(图/记者黄孟珍翻摄)

记者罗志华台北报导

新竹一名37岁未婚女子,于4日凌晨在家中生产,惊慌报警下,一度谎称「血便」,警消到场后,只见呆坐厕所的女子缓缓吐出,「刚生下的男婴在马桶里」,一伙人才赶忙抱出,却发现男婴已无生命迹象;律师丁昱仁分析,女子恐涉犯杀人或过失致死罪,但若符合「一个状况」,则无罪。

友人表示,李女平常在卡拉OK店上班,曾与1名男子相恋而产下1女,在孩子1个月大的时候,还被李女失手摔伤,导致孩子动作语言发展迟缓,因此被台中地院依过失伤害罪判缓刑2年;8年内连生4胎,其中3胎父都不详,老大、老二都被社福单位安置,老三也被人扶养,自己生的小孩全都没有扶养过。

律师丁昱仁分析,女子是否涉犯罪行,先要确定产下的男婴,是否符合法律定义的「人」,目前法律采「独立呼吸说」,「人之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论民刑事法律体系,均系以胎儿母体产出,并开始以肺部独立呼吸之时,作为人之生命开始时点」。

简单来说,只要法医解剖遗体,发现男婴曾有过呼吸,在法律上就是个「人」,女子即涉犯杀人或过失致死罪,两者间的差异,取决女子当下的主观意识,如果女子在马桶产子,见男婴溺水见死不救,或甚至在外产子后,把男婴丢进马桶,涉犯杀人罪;若当下慌乱不知所措,不慎使男婴溺毙,则涉犯过失致死罪,刑责为5年以下。

若女子故意杀婴,依情状要是有「不得已之事由」,例如经济家庭状况、心理状态等,经认定后,可依生母杀婴罪论处,相较杀人罪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最重死刑的刑责来说,生母杀婴罪仅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若有其他其情可悯事项,则可再依法减刑。

但假使男婴因早产、发育不全,或甚至胎死腹中等事由,以致出生时根本无法呼吸,那女子就不涉犯任何刑责,因为生出来的,在法律中不算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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