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大户条款上路 资诚:台企当绿色供应链

经济部于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设置再生能源设备管理办法」(用电大户条款),并于110年1月1日施行,要求契约容量5,000瓩以上之用电大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义务

资诚(PwC)会计师事务所指出,透过用电大户条款,不仅可引导企业善尽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产品环境价值及增进国际市场竞争力符合国际RE100的要求进而挤身国际绿色供应链,更可提升绿电使用比例,使其降低制程的碳排量,创造政府、企业及环境三赢。

用电大户条款适用对象是109年平均契约容量达5,000瓩以上之电力用户。排除适用的对象包括教育业医疗保健及社会工作服务业、运输业、政府机关火力发电厂,以及政府依各该设置条例设立的研究机关(如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设置条例)。经济部也会每两年定期检讨适用对象。

义务装置容量是用电大户需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装置容量,为用电大户前一年平均契约容量之10%。以后年度若年平均契约容量增加或减少10%以上者,可调整其义务装置容量。企业若有多个电号属用电大户,可合并计算义务,以总量规划义务装置容量履行方式

用电大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设置等同义务装置容量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收到通知的次年度3月底前,须申报义务执行计划书,如有变更需报请经济部能源局备查。收到通知的第四年起,每年3月底前须申报前一年度执行状况。若企业未依上述规定完成申报或备查或资料不全且未补正,主管机关可视情况取消部分或全部扣减义务装置容量。

用电大户条款扣减优惠有二项,第一是既设装置容量直接扣减义务装置容量,也就是在用电大户条款实施前已于用电场所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者(包含自行或提供他人设置),其既设装置容量可直接扣减义务装置容量,扣减上限为经济部能源局第一次通知义务装置容量之20%。

第二则是早鸟优惠,在三年内完成者,可扣减义务装置容量之20%。于四年内完成者,可扣减义务装置容量之10%。上述两种抵减优惠可并同适用,最多可扣减义务装置容量之40%。

用电大户履行义务装置容量的方式有三种,可择一或混合采用,包括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购买再生能源电力及凭证、设置储能设备。用电大户未于期限内完成者,经济部能源局应通知用电大户于一定期限内改善,或要求以缴纳代金方式履行义务。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主持会计师蔡亦台提醒,企业在因应用电大户条款时,也需同时考量RE100等国际组织的要求,成为国际绿色供应链之一员,例如仅有采用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或购买再生能源电力及凭证等两种方式才可满足RE100之要求。加上于111年3月底前需提出义务执行计划书,企业应尽早规画

另外,用电大户条款实施后,要求新设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电力需自用,但在本条款实施之前已完成设置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并无此限制。

企业在实施前已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者,其设备的装设地点如在用电场所时,不论系自行设置或是出租给他人设置,也不论该设备产生的电力是否为自用,均可在20%限度内扣减义务装置容量,如配合早鸟优惠于三年内完成履行义务,合计最多可享有扣减义务装置容量40%之优惠。最后,企业亦需注意相关设备的维护,如运转期间之发电功率平均值未达80%之装置容量,将不计入履行成果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再生能源产业服务副总经理黄清衍指出,如企业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再生能源发电或储电设备的实质投资实际支出金额合计达100万元者,可享有免征未分配盈余税的优惠。另于2021年8月14日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落日前,企业如以境外转投资利益回台投资再生能源发电或储电设备,可让所得税税率由20%下降至5%。企业在符合用电大户等法令规范时,亦需同时思考租税优惠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