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新制!儿童餐不得送玩具 垃圾食品儿频「限时禁播」

▲元旦新制儿童餐不得送玩具垃圾食品儿频限时禁播」。(图/记者严云岑摄)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为促进儿童均衡饮食卫福部食药署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食安法》第28条第3项「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之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届时零食糖果饮料冰品速食店等贩卖商或供应商,若产品脂肪、饱和脂肪、钠及额外添加糖含量超标,将不得于晚间5时至9时间,于儿童频道播放广告,违者将可依《食安法》第45条,处4~400万元的罚锾。

食药署企划科技管理组副组长迟兰慧表示,不适合未满12岁孩童长期食用的食品,分别为脂肪占产品总热量30%以上、饱和脂肪占总热量10%以上、钠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以及额为添加之糖类占总热量10%以上。

迟兰慧说,针对不适合儿童长期食用的产品,食药署除限制其17~21时不得刊播于儿童频道外,更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饮食或表征为广告。此外,针对儿童餐附赠或加购玩具、针对儿童举办「买产品送玩具」等活动,食药署也严格禁止,但将产品热量改为符合食药署规定者,则不在此限。

迟兰慧也呼吁,新办法正式上路后,相关业者务必依法办理,违者可依食安法第45条规定处新台币4-400万元罚锾。卫生机关除加强业者辅导外,并于该办法正式施行后,强化相关广告及促销活动之稽查,呼吁相关业者务必依法办理,以免违规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