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保障身分認同權平等權
立法院于今日三读通过「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民会表示,本次修法回应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4号判决,落实宪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认同权及平等权之意旨,也解决实务上面临的问题。
原民会指出,本次修法后,不论是「原住民与原住民结婚」或「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之传统名字。
二、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之传统名字。
三、从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原民会进一步指出,这次修法也解决二个过去实务上的问题:首先,依现行规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愿抛弃原住民身分后就无法回复,过于严苛,因此这次放宽规定,让自愿抛弃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复原住民身分的机会。
其次,针对有原住民血统,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时就被非原住民收养的情形,依现行规定必须先终止收养关系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正后,养子女只要并列生父或生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终止收养关系。
原民会补充说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过后,可以保障原住民身分认同权,并透过姓名之取用,深化个人与所属族群之文化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