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半夜声响吵邻,有事吗?
▲半夜扰人清梦者若影响他人因长期无法安眠而引发情绪忧郁、焦虑等对健康有害之调适疾患,可能身犯伤害及强制罪。(图/视觉中国)
据报载,某甲自搬迁至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住处旁后,即长期于深夜至凌晨时分,甚或整日以大力敲打铁门、木桶或发出吐痰声音等方式制造噪音,影响邻居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导致他们长期无法安眠,而妨害其等居住安宁之权利,且其四人均因上开长期噪音滋扰问题而出现情绪忧郁、焦虑、紧张及头痛等调适疾患之伤害。
案经四人提出伤害、强制罪等告诉,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某甲确涉犯伤害、强制罪嫌,事证明确提起公诉。嗣经法院审理后,亦认某甲所涉伤害、强制等罪证已明,判决有期徒刑6月。但你知道,为何本案中的某甲怎么会构成伤害与强制两项罪责的吗?
《刑法》第277条第1项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法第304条第1项规定:「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睡眠是人的基本需求,若任意加以剥夺或干扰,可能造成人之身体或健康遭受伤害,导致情绪不稳定、忧郁、压力、焦虑、免疫力降低、记忆力衰退、逻辑思考及理解能力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等后遗症,此亦为一般人所知悉,而某甲竟长期于深夜至凌晨时分,甚或整日,大力敲打铁门、木桶或发出吐痰声音等制造噪音,影响其邻居,导致其等长期无法安眠而引发情绪忧郁、焦虑、紧张及头痛等,对健康有害之调适疾患。
因此,本案检察官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均认某甲客观上虽无实际造成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身体受有诸如擦伤、挫伤、瘀青甚至骨折等之伤害,但却已使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健康」受损,已符合上述《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构成要件。
另某甲之制造噪音行为,亦已符合《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构成要件之「强暴」定义,并导致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长期无法安眠,而妨害其等居住安宁之权利,故判决某甲此两罪均成立。但因某甲以一制造噪音行为触犯伤害及强制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犯之规定,从一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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