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宇砍护理师7刀只判1年 成医开刀房凶杀案判决理由出炉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成大医院体循师林光宇开刀房杀人案,林被控持刀刺杀陈姓护理师七刀,被害人幸经急救幸免于难,台南地检署以杀人未遂罪嫌起诉,台南地院3月13日审结,法官以林光宇未犯有杀人犯意,改以林光宇对于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暴,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处有期徒刑1年,扣案蝴蝶刀没收,可上诉。

▲台南地院庭长林臻娴指出,成大医院体循师林光宇案,台南地院依医疗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图/记者林悦摄,下同)

林光宇担任成大医院体循师已工作18年,与在同一医院工作29年的陈姓护理师有职场纠纷,且林光宇主张陈姓护理师带头刁难,并引导组员主管评价,使自己在工作团队中遭排挤,2018年9月28日上午8时45分,林光宇欲请休假,请他带的新进同事盖章,此举引起心脏外科主任罗传尧不满,将林叫来告知请假及职代规定,并同时要求林换办公室并询问他「要不要离职」。

当上午9时许林光宇因情绪失控,返回办公室取出蝴蝶刀,进入手术室行刺正要准备开刀前置作业陈姓护理师,在场的胡姓医师为阻止林光宇行凶,左手臂也遭砍伤。由于林在行凶后,步行到开元派出所「自首」。检方认为报案电话未告知是谁杀人,符合《刑法》第62条「自首」要件

检方认为被告林光宇刺向陈姓护理师的七刀,分别是胸、腹及手部,加上林光宇本身就具有医疗专业,对人体重要器官分布不会不知道,且胸、腹都是人体易致命部位,杀人犯意明显,故构成杀人未遂罪,并非伤害罪。且林涉及杀人未遂以及医疗法第106条第3项「对医事人员已强暴,妨害其执行医疗业务」等罪嫌,加上陈姓护理师也提告,检方依杀人未遂、医疗法等罪嫌起诉林光宇。

台南地院庭长林臻娴指出,林姓被告与陈姓告诉人均为成大医院心外科之体循师,两人为同事关系。被告因认为告诉人身为心外科组长,却联合其他人,影响主管即罗姓主任,对其有职场霸凌行为,因而心生不满,故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持蝴蝶刀前往成大3楼第7开刀房,当时胡姓医师已正准备为病患开刀,告诉人则在安装体外循环机;被告进入并问为何找他麻烦,告诉人未回答,被告更加气愤,明知其二人为医疗法上之医事人员,且正执行医疗业务中,竟基于伤害、对其等施强暴之犯意,持前开蝴蝶刀,朝告诉人之右胸、右腰腹等处攻击共7刀,告诉人因而大叫,胡医师听闻后即欲上前阻挡,并发生拉扯,致胡医师亦遭被告持刀割伤左前臂等处(未提伤害告诉)。

幸另一在场之吕姓体循师趁机将告诉人拖甩出手术房门外,告诉人始能逃离、就医,犯后被告放刀、更衣后,即于同日上午9时7分前往开元派出所自首。

法官认为,本案检察官虽是起诉被告杀人未遂罪,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犯案动机虽是出于对告诉人职场霸凌行为之不满,但尚难认已有置其于死地之深仇,且被告选在有许多其他医护人员在场的手术室为之,让告诉人有被阻挡、救护之可能存在,其攻击告诉人是持杀伤力相对薄弱之蝴蝶刀,又是从正面直接往前,非如起诉书所载是先自告诉人后方环抱再行刺,另告诉人所受之伤势,虽属严重,但并无立即生命危险,且7处伤口中有1处些许伤及肺脏、6处均未伤及脏器,可见被告下手力道应有所节制,况告诉人被救离开刀房后,被告并无继续找寻、攻击告诉人的行为或意图,更衣后即行前往开元派出所自首,因此变更起诉法条,认被告主观上应并无杀人,仅有伤害之犯意。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医疗法第106条第3项强暴执行医疗业务之医事人员罪。 被告以一行为触犯上开二罪,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之强暴执行医疗业务之医事人员罪处断,并依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规定,减轻其刑。

▲林光宇感谢法官明察秋毫

法院审酌被告犯罪动机,是因认告诉人刻意带领同侪排挤他,并影响罗姓主管,而心生不满。犯罪所受之刺激是在案发当日,罗姓主管要求被告将办公座位移到库房,并暗示被告应尽速离职,另觅工作,认定必是受到告诉人影响。犯罪之手段是持蝴蝶刀攻击告诉人胸、腹部等部位,造成告诉人受伤非轻,并波及胡医师,尤其是,被告自己身为医护人员,竟未知尊重医事人员及医疗业务之执行,保障病患医疗权益,仅因情绪失控,即在开刀房内行凶,影响病患权益,妨害医疗业务执行,对社会影响亦属重大,并考量被告犯后即行自首,坦承犯行,态度尚佳,但至今尚未能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及其在成大医院任职约17年,与告诉人同事至少10年,前无任何前科素行良好,成大护理学系毕业,现因本案待业中,与配偶、2名子女同住,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1年,扣案蝴蝶刀没收,以资惩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