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其实是整党法
内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政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若政党违规,政党负责人将连带受罚。(取自内政部网站)
在立法院躺了17年的《政党法》草案,终于在2017年11月11日通过,将原来《人民团体法》规范的职业团体、社会团体、政治团体一拆为三,强制规定2019年12月2日前所有政治团体需转型为政党。实际上,依《人民团体法》成立之政治团体,型态多种,或有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协助形成国民政治意志,促进国民参与政治之目的而组成。但此强制规定导致许多以理念结合,没有财力参与选举之小党自行解散,更引发妇联会后续之行政诉讼及大法官释宪争议。
《政党法》要求政党不得经营事业,政治献金之收支需报设帐,经会计师查核后申报,如果申报不实,有相关罚则等。迄今未满3年,内政部又修改16条条文草案,明文采取政党负责人连坐规定,增加负责人之监督义务,严格管控收入及申报等机关审核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新增对于政党组织运作等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力的选任人员,如有违反《国家安全法》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经判刑确定且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其政党备案。此规定显然已钳制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并将与政府对立之政党发展完全扼杀,意欲将政党一言堂化了。
请问内政部,何谓对于政党组织运作等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力的选任人员?「实质影响力」指的是什么?「选任人员」到何种层级?尤其,以目前《国家安全法》、《反渗透法》等规范欠缺法律明确性,选任人员究竟要违反国安法等到何种程度,是否只要罪名相符,就可废止政党备案?
实际上,当时《政党法》要通过前,就有许多学者专家示警,认为政党政治作为民主政体的核心,应鼓励发展而非限制,但《政党法》内容是钳制政党生存。现在看来,果不其然,从《党产条例》释宪,到妇联会、救国团等被认定是附随组织;再看新党王炳忠国安案,统促党被追税、罚款、逮人,许多小党纷纷自我解散,到最近许多人因为批评政府、讨论疫情、警告可能发生战争等政治言论,就屡遭警局传唤,卫福部还可以找政风单位调查彰化卫生局,种种高压统治显示这部《政党法》其实是「整党法」,这次修正内容究竟是管理政党还是整肃政党,大家都心知肚明。(作者为律师)